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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退股机制(民营企业股东退股)

时间:2023-02-12 13:17:57 浏览:

股东退股的方式

在实践中,股东要合法地退出对公司的投资,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所持股权作价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二是经公司依法减少注册资本,向股东退回减资部分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等额资产。

除了上述一般“退股”方法外,股东要合法地退出对公司的投资还有一种特殊方法,即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股东对股东会相应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具体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股东会对上述法定情形的事项进行决议,股东投反对票的,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该股东即可与公司就股权回购事宜进行协商。如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退股怎么退

股东退股方式:股权转让: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当规定异议回购的权利。

1. 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已连续五年实现利润,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公司合并、分立或主要财产的转让。

2.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续。股东大会决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得按同等比例减少注册资本,即股东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退出公司。股东可以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决定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可以通过减少股东注册资本的方式退出。

拓展资料

1.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股东退出公司是指在公司存在期间,股东根据特定原因收回其股权的价值,从而完全丧失其会员地位。 公司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制度。公司参与者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化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者的利益。股东的退出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会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从而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偿债能力。如果股东与公司串通,通过股东撤资逃避债务,也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根据修改前的公司法,股东投资有限公司后,将与公司紧密联系,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东那样“用脚投票”自由进出公司。

2.然而,经济生活的实践对股东退股提出了各种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了股东投资的预期。当股东投资公司时,他们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有自己可以接受的期望。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他们的预期时,股东就会产生退出公司的想法,以降低自己的投资风险。股东的死亡。股东投资公司后,依法享有股权。衡平法是一项重要的产权。股东死亡时,其权益应计入继承,由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国的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当这些继承人不愿意或不适合成为公司的股东时,继承人就希望将已故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股东离婚。当股东的婚姻发生变化,夫妻离婚时,会提出股东权益的分割。由于夫妻双方已经反目成仇,配偶作为非股东,永远不能参与对个人诚信要求很高的有限公司。此时,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提取,变现并交付给非股东配偶,这已成为对非股东配偶的强烈要求。 小股东受到控股股东的挤压。资本多数是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基本原则。

公司法股东退出怎么退股,应该注意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 的执行决策由公司董事会在征求股东们的意见在投票决定的。股东们的作用是非常之大的,很多时候股东们为了公司的盈利都会有一定的贡献,但是有时候公司面临破产或者因为某些原因股东是可以提出退出的要求的,那么 公司法 股东退出是如何规定的,应该注意什么? 一、股东要如何退股?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 股东退股 ,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 继承人 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 强制执行 。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但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对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退出问题的立法尚不完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实践中若股东之间的关系极度恶化,股东要实现退出是相当困难的。其一,由于股东之间不合作,以致难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甚至连股东会议都无法召开。其二,对外转让股权时面临不能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原股东对新股东表示出不接纳或不团结的意向,而致没有人愿意受让股权。对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时,原股东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优势使退出股东在财务、资产等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境地,从而使其权益受损。 公司消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情形: (1) 公司章程 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出现。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予解散, 清算 后公司注销; (2)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 (3) 公司破产 。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被依法责令关闭。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两种方式: 其一,直接规定停业或关闭。例如,《 环境保护法 》第39条规定; 其二,规定吊销 营业执照 。例如,《 产品质量法 》第37条规定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经限期仍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存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转让出资(即 股权转让 )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1、对内转让指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只要股东之间就价格、价款交付、股东登记变更等达成协议即可; 2、对外转让,指对公司原股东之外的购买者转让。这种转让其一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二为保障转让人的转让权,法律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部分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其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按照转让数额多少,还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强制公司收购退出股东的股份还涉及到收购价格这一重要问题,价格偏低会损害退出股东的利益,价格偏高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收购价格成为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收购价格的确定,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式: (1)协商价格。 (2)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选择 诉讼 进入退股,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股东退股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示来划分其一为协商退出。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其二为单方退股,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强制公司回购股权。 那么,如何实现股东的退出权,让股东退出公司呢? 1、我们建议股东建立事先的防范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章程中规定退出的条件和程序。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矛盾状态,预先规定应尽可能详尽。比如: (1)规定当控股股东把持公司,限制其他股东参与管理的情形发生时,受侵害的股东可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清算其权益; (2)规定当某股东和其他股东发生矛盾,不愿与其他股东合作继续经营公司时,该股东可以退出,并视为已得到转让股权的许可,其他股东应收购其股权,并就收购款项及相关所有者权益等 承担连带责任 ; (3)规定当公司连续两个财务年度不能使利润达到净资产的5%时,只要任何股东提出公司解散,视为已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议,公司得依法进行清算等等。根据公司的行业,股东等具体情况不同,可预设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技巧,保障自己退出的机会和权益。股东在 合作协议 中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可取的。我们建议应由公司章程设定股东退出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为宜。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教授认为 公司设立 后,原合作协议即告失效,股东不得依据协议对设立后公司的相关事项提起诉讼。 2、为有效保护了持有不同意见的小 股东权利 ,对大股东滥用权利进行了有效制约,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退出机制,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对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为保证股东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退股的限制与第三人利益保护。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 债权人 的清偿。新《公司法》没有对股东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规定。笔者认为对股东退股应当做出限制: (1)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退股股东应当提供担保。 (2)公司收购价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净资产,否则,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失。 (3)股东退股应当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减资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其 债务 ,然后继续进行退股工作。 公司的股东退股注意事项 小型公司的大多数是几个朋友或亲友们作为股东而成立,共同出资、出人力,出经营管理、出业务资源等,但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可能因为经营意见不合或经营策略改变导致各股东无法继续,故而部分股东退出公司经营,俗称“退股”,但从其操作手法并非公司意义上的退股减少注册资本,其实质上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1、退股为什么是股权转让而不是减少资本金。 大多数小型公司在成立之初,多是找中介 代理 公司垫资注册,名义注册资本金50万元或100万元,但实际投入仅仅10万元或20万元等。如果严格按照减资程序处理,必须首先要缴清注册资本,小型公司股东是无法做到的。所以,股东退出公司经营比较简易办法就是原股东将手中股份全部转让其他股东,即实施股权转让。 2、股东退股型股权转让的要点 (一)退出股东的注意要点: (1)避免追缴不实资金的责任。多数公司成立时属垫资型,其 公司注册资金 是不实的,股权受让方也清楚出资情况,有必要明确约定 注册资金 充实责任由受让方负责。如果不约定清楚,可能出现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拒不付款,公司则要求你补缴注册资金。 (2)明确划清权利义务。大多数退出公司之前,向公司投入资金、劳动力、技术、业务资源等,除资本可以数字定量确定外,劳动力、技术、业务资源等无形资产均无法实施核定,所以股东在退出时必须明确划定劳动力、技术、业务资源等无形资产如何处置。 (3)约定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时间、金额和 违约责任 。实践中,大多数退股纠纷争议都是受让方不支付股权转让款,有必要将股权转让款支付金额、实践和违约责任具体约定明确,如 管辖 法院、 律师 费承担、 违约金 额等需要一一列明。 (4)公司承担付款方不合法,可以作为付款担保方。过去多数退股案例中,约定公司承担退股付款责任,与事实上 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是不符,如果诉至法院,法院将是按 无效合同 处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受让方基本是控制公司,公司财产是其个人的主要财产,一般优选做法是:受让股东承担付款责任,公司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从而保障连带付款。 (二)受让股东的注意要点: (1)务必划清退出股东的技术、业务资源、商业秘密利用的情况,必要情况下可以约定限制竞业条款。 (2)约定商业信誉维护。很多退股案例中,退股原因是 合伙人 不和,那么退股后就可能存在故意中伤、甚至诽谤原来合伙人或公司的情况,而小型公司来说任何一点点信誉损伤都是致命的,故有必要严格约定商业信誉维护,不得有任何中伤和诽谤行为。 (3)约定部分退股款作为 保证金 。约定保证金的目的就是保证公司能够平安过度,避免因为股东退股后不当行为造成公司的不当伤害,督促退出股东遵守退出约定,不得竞业,不得侵害商业秘密。不得诽谤等等。 股东的退股是不受限制的,是完全自由的,但是必须要在一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之下。如果股东恶意退股,不仅得不偿失,还要对自己恶意退股的行为负责,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公司法股东退出有着严格的界定,在股东选择退股的同时一定要注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退股

1、通过 股权转让 的方式退股 (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 公司章程 对股份转让的规定优先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较公司法更加细化,则按照公司章程来转移股权。 2、股东申请退股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是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退股的,此时由于其会有经济收入,接受股份转让的一方也可以获得公司的分红权利,故此在退股手续办理完之后,买卖股份的双方都是需要到指定的机构办理纳税手续的,若是股东不纳税,可能会构成偷税或者是漏税罪。

公司股东退股是什么意思

股东退股的含义是什么,股东退股的原因,现在我为大家解答股东退股的含义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股东退股的含义

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

股东退股的原因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股东不能抽回出资金的原因

第一,股东退股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投资构成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物质保证。我国旧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公司法》严格遵循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旧《公司法》第3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退股的规定,即是资本三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如果允许股东退股无疑是对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的破坏,从而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股东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东的投资转化为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经营和偿还对外债务的物质基础。股东退股,抽走投资,使公司的财产减少,于公司不利。股东一拥而上要求退股,则公司将不复存在。

第三,股东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在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危机时,允许股东退股等于是将退出股东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剩余股东。

第四,公司法是强行法,《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违反。

股东退股怎么算

法律分析:股东退股的清算方式:(1)部分股东退股的,只需要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和公司的变更登记即可,无需进行清算;(2)全体股东退股的,则公司需要成立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及时通知债权人,然后以公司的财产清偿各债务后,办理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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