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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东分红所得税(境外股东分红所得税计算)

时间:2023-02-12 11:17:51 浏览:

境外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是什么

《 个人所得税 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 应纳税所得额 ,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分红如何缴税

企业股东分红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股东是自然人,应当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收入,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企业法人,则应当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年缴纳,分红属于企业所得收入中的一项,如果企业当年亏损,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由企业在分红时扣除应缴个人所得税部分,并由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每年制作纳税申报表向税务局报税,并根据税务局核定的税率、税额依法纳税。

如果股东是小型微利企业,则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则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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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中国分红,是如何缴纳个税的

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分配给股东。而股东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

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

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

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2008年及以后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外股东利润分红缴税流程

我们知道,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不少人在经济的方面都有了一定的成就,继而可能想扩大投资范围,那么企业取得境外分红如何缴税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企业取得境外分红如何缴税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企业取得境外分红如何缴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填报说明,假定上述投资收益的纳税抵免限额为31、25万元,在俄罗斯实际已负担税款25万元,未提及纳税事项忽略不计,则所述境外投资所得的申报流程如下:

1、会计处理时已经计入投资收益的境外所得100万元,全额调减(附表三第12行-对应附表六第2列);

2、计算申报境外投资收益(换算为含税金额)125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31、25万元(主表第31行-对应附表六第10列);

3、计算申报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25万元(主表第32行-对应附表六第13列)。

二、个人直接境外投资需要注意什么?

1、境内居民个人能否直接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进行生产经营:

目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除此以外,境内居民个人不能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2、境内个人能否以其境外的合法资产出资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

根据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13号文)的规定,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具体材料可参考13号文所附操作指引“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相关内容。

3、境内居民C在境外设立了一家特殊目的公司,现在准备按照37号文办理登记,出资资产是C在境内企业的60%的股权,请问是否可以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根据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同时,根据13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直接到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注册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手续。但在办理登记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若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已发生其他出资(含境外出资)行为,应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程序,至外汇局办理补登记手续。

4、某境外公司股东是大陆居民,但当时没有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现在因业务需要,要在境内设立一家外资公司,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37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那么其境内股东应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手续。在办理补登记后,该公司可按13号文的规定,凭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至拟设立的境内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三、境外投资流程是什么?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境内投资者”)如到境外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机构),须遵守以下规定,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到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3)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2、经区、县商务局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4)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董事会决议;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3、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上海市商务局提出以上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4、提交以下文件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批准文件;

(2)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5、上海市商务局对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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