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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大会签到表的信息

时间:2023-02-19 21:38:42 浏览:

公司法问题,请公司法专家回答。

1、我感觉这已经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了。

2、主要是关系的问题。大股东以沉默的方式来对抗其他股东的决议。那主持会议的人在股东大会之前就可以表明:如无表态,即视为认可或不予认可。管他签不签字,那这个去工商局走程序。

42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应当签字,而不是必须签字才有效。工商局的人也在卡其他股东。

3、工商局以必须表态为由,那其他股东可以在开会之前就想好对策,以他们沉默的方式来表明他们的态度。取巧只有这样了,其他的就是给工商局送送钱之类的了。

公司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在哪里查看

找会议记录员。

正常股东大会都会有专门的会议记录员,会记录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会议的人以及会议内容。当然,你找参加会议的员工也可以,他们一般都会记得有哪些人参加,哪些人没有参加。有些会议会做签到表,找找看有没有签到表。

股东大会签到表需要高管签到吗

股东大会签到表需要高管签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对会议的召集、表决应该做好书面的记录及会议参会人员的签名并备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他们不仅要有出色的业务能力,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水平,懂得施展财务管理的魅力,透过数字管理企业。

董事会股东大会签到是必须的吗

是必须的 1、首先会前要按公司章程的要求通知董事会成员关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一般要提前10天通知。

2、其次到会签到。这要准备签到薄,包括列席人员如监事会成员,其他经理的名单等。参加会议入会场前在签到薄上签字。这时如果通知时没有递交会议资料,在这时可以把会议议程、会议资料包括决议草案交给董事以及列席人员。

3、再次会议开始。先要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对会议有效性进行声明,即参加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要求等等,之后进入正题,对有关事项讨论表决。这里就涉及到委托事项了,按《公司法》要求,董事不能参加董事会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参加,不能是董事会成员以外的人代替。

4、然后是对所议事项形成决议。决议可以是结论性的,即“通过”或“不通过”某事项,之后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受托人代为签字。这时,受托人应签委托人的名,并在后面注明“代签”等字样。委托事项在决议中应有所描述;同时,委托过程中一是要有书面委托书,二是签到时要代替委托人签到,三是要代替委托人在决议上签字。

5、最后董秘或董事长宣布决议通过情况并宣布会议结束

董事会决策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董事会决策流程是怎样的?

(一)会前第一项:会议筹备

1、征集议案

2、确定会议议程

(1)标题

(2)会议时间

(3)会议地点

(4)主持人

(5)审议内容

3、准备会议文件

(1)总经理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汇报/下年度经营计划)

(2)本年度财务决算

(3)下年度财务预算

(4)准备的议题或报告

(二 )、会前第二项:会议通知

1、短信告知

2、文件通知

3、会前提示

(三)、 会前第三项: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资料装袋发放

3、清点参会人数(签到表)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会议签字事项

(四)、 会中:审议及决议

1、主持人

2、审议事项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书面意见收集及签字

5、决议及签字

(1)企业名称

(2)开会时间

(3)开会地点

(4)参加人员:

(5)决议事项或内容:现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决定 。即时生效。上述决议经下列董事签名作实。

(6)签名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6、纪要及签字7、发放征集议案表格

(五) 会后:开启新的循环

1、补正资料

2、发文

3、报备及披露

4、归档

二、董事会的成员人数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三、董事会的职责

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又称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会就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而产生。董事会的成员可以按章程规定随时任免,但董事会本身不能撤销,也不能停止活动。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公司的事务和业务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选出的董事长、常务董事具体执行。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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