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股东协议 / 正文

消费股东协议书(消费股东协议书范文)

时间:2023-01-07 12:54:34 浏览:

股权代持并不是法律上鼓励的行为,但代持股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依法受保护的。尽管如此,仍然存在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以下几种仅为常见的风险。

消费股东协议书(消费股东协议书范文)

一、实际出资人的显明风险

“隐名股东”在公司法上叫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公司法上叫名义股东。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要求表明身份成为登记股东时,可能存在法律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权被股权代持人处分的风险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存在君子协议,但这不不能成为名义股东在法律上“有权”处分其持有的股权,毕竟名义股东是工商登记的外观股东。代持的股权一旦被名义股东处分,实际出资人只能依据协议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股权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股权是有价值的资产,当名义股东因对外产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对象时,其持有的股权可能被司法机关冻结、拍卖等。实际出资人依据代持协议主张排除强制执行,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该观点也是最高以裁判案例的形式确立。在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3132号裁定中明确,股权代持协议仅有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

(本文转载自“金融法律实务评论”微信公众号:touzifalv)

消费股东协议书(消费股东协议书范文)

猜你喜欢:
热门文章
随机文章列表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