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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做股东(哪些人不可以做股东)

时间:2023-02-23 13:41:38 浏览:

不适合担任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四类情况分别是什么?

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对以下单位或自然人是否符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条件进行重点排查:

一、党政机关

1.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军队、武警部队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如××省委讲师团、××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学院,除非符合以下情形:市或区县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经市民政局出具非党政机关主办证明的;国务院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该社团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

2.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也不得成为股东,除非其属于以下性质: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的,或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企业投资者。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类企业的投资者,但其所办企业不得再投资兴办企业。

二、自然人

从一般意义来讲,绝大多数人都可以做股东。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些人是不能作股东的。自然人不能做股东的有:

1.公务员(禁止)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因此,国家公务员(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虽然公务员不能因个人营利目的担任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但是可以根据上级的决定,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包括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

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2月23日),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a)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b)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c)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d)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e)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f)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2001]2号),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因此,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5.国有企业领导人(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6.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7.国有企业职工(有条件禁止)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定,(3)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4)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8.现役军人(禁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3章第3节27条: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9.银行工作人员(有条件禁止)

目前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禁止银行工作人员投资其他企业,但各商业银行对其员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

10.在职教师(允许)

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没有规定教师不可以做股东。教师也不是公务员,他们只是有些待遇按照公务员或者不低于公务员对待。所以,他们可以投资做股东。但是,不可以做公司的职员,也不可以利用教师的权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

11.未成年人(允许)

自然人作为股东一般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因继承取得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其权利和义务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和履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25日《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工商企字131号):《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但是要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2.家庭成员(有条件允许)

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共同设立公司,由于涉及到财产的独立性问题,存在公司性质模糊(可能是一人公司)及权利处置(夫妻离婚后的股权分置)的问题。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三、法人、合伙企业

1.社会团体法人(允许)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一人公司(有条件允许)

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有条件允许)

商业银行原则上不能成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司法判决或抵押质押等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

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允许)

拟上市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法人资格并未就此消亡,营业执照的吊销只说明其丧失了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依旧存在,因此不影响其对股份的持有。但因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可能存在法人资格丧失的风险,由此导致股权的不确定性。因此拟上市鉴于股权的稳定性考虑,若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股东,还是建议转给他人。

5.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有条件允许)

总体上来说,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非企业法人都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但是一般来说,国家政府性质的非盈利性的非企业法人不具备股权投资的主体资格。

6.个人独资企业(允许)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可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7.外商投资企业(允许)

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8.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禁止)

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公司。《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资产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四、其他情形

1.职工持股会(禁止)

2000年7月6日,民政部民办函[2000]110号《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中特别规定,"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各地民政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据此,职工持股会不具有社团法人的主体资格,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缺乏法律依据。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亦在其《复函》中指出:"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2.村民委员会(允许)

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3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中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由此,可以初步推定村委会作为发起人应该是可以的。上市公司三房巷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村民委员会持有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95%的股权,同时拥有第二大股东100%的权益。

3.分公司(禁止)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公司制企业、集团所有制企业投资,但其所设立的分公司不能对外投资。

4.事业单位(禁止)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5.高校(禁止)

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科发[2005]2号文),该文对部属高校做出了如下规定: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根据〔2008〕15号《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哪些人不能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股权激励对象的选取,应该遵循“面向未来为主,兼顾历史功臣”的原则。范围涉及公司高管、公司中层员工、核心技术人员、优秀骨干等。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应该违反监管政策,即:

1、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2、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监管部门不鼓励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3、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4、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5、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6、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7、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经济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9、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10、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总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十七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开公司哪些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或法人

开公司,股东和法人都必不可少的!很多人会觉得,只要有钱,可以投资,就能成为公司股东,而法人就是任何创业者都可以成为法人,然而真的是这样吗?

下面我们来看看哪些人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对公司也是非常重要的,他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重大决策的权力,同时也是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力,也享有投资者享有的分享收益。然而,是不是只要有钱,可以投资就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呢?其实也并不是的,如有公司有以下情形,也是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的:

一、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之一:如果你是公务员,那么就不能投资公司,也就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二、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之二:如果是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或是职工,也不能投资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

三、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之三:如果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其配偶、子女都不能设立公司成为公司股东。

四、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之四:如果是县级以上的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干部,即是是退休了,也不能投资公司,成为公司股东。

五、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之五:如是共青团员,工会,文联,妇联等各种协会群众组织,即使退休了也是不成投资公司,成为公司股东的。

六: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之六:如果是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是不可以投资成为公司股东。

七: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之七:如果是基金会的也不能投资公司,成为公司股东。

八: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之八:如果是职工持股会,也是不能投资公司,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九: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之九:如果是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也是不能投资其他公司,作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法人是一个公司中最重要的责任人之一,对一个公司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比如当企业遇到问题的时候,相关部门第一要找的就是公司的法人!因此,法人的责任重大!承担和享有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然而是否所有人都可以担任公司法人呢?有没有哪些人是不能成为公司法人的呢?

一、不得作为公司法人之一: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是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不得作为公司法人之二: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局吊销的公司法人,三年内都不得再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不得作为公司法人之三:公司如果是因为经营,而选择破产清算的公司法人,公司经理和公司董事等,三年内也不能担任公司的法人。

四、不得作为公司法人之四:犯了法,在被公安机关或是国家机关通缉的人也不能担任公司法人。

五、不得作为公司法人之五:犯了法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六:不得作为公司法人之六:犯过法,被判过刑罚处罚的人根据情况执行期满后的五年内或是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法人。如:贪污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还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被判期满5年内都不能担任公司法人;还有就是犯的其他罪,执行期满三年内都不得再做公司法人。

七、不得作为公司法人之七:个人欠了巨款,没有按时清还的人也不能担任法人代表。

八、不得作为公司法人之八:其他法律或是国务院规定不能担任公司法人的人。

各大创业者,如果有以上八种情况之一就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综上所述,不管是公司法人,还是公司股东,如有以上的情况,都不能成为公司法人或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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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做公司股东吗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做为公司股东,但必须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一起行使股东权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东资格,现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对自然人股东资格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公司注册登记, 司法部门在审理行政许可、 股权纠纷案件时较难操作。

“两种人”不能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

《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民事活动。

由此可见, 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得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 股东会议上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两种人”从事民事、商事行为受到诸多限制。

股东作为一种特定 的身份,其权利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也有严格的限制。“两种人”之所以不能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申请设立公司必然涉及重大资产处置行为,而该行为是“两种人”不得从事的。

第二,股东权是股东身份派生出来的一种特有权利,具有不可分割性,他人不得代为行使。虽然《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但该条款并不符合《民法通则》规定适用的情形。并且,对于由股东身份派生的诸如,参加股东会、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法律也未设定代理制度。

第三, A 公司是企业法人,主要目的是营利,生产经营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往往难以预见和控制, 而“两种人”并不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

第四, 《公司法》规定“两种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人事调整、分配决策大多由董事会、经理、 监事会决定,这就难以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在经济责任承担上,均以股东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这又有违法律的公平、 公正原则。

第五,“两种人”受主观能力和法律规定的限制,其股东权利难以行使,遭侵权后也难以通过 法律程序寻求救济,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

第六,依据《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 “两种人”显然不能成为一人公司的股东。 因此,建议在《公司法》中就自然人的股东资格作出规定,以解决公司登记机关和司法 机关执法实践中适用法规的难题。

“两种人”继受股东资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继受股东,同样面临本文所谈到的问题,仍然难以解决“两种 人”股东权利的行使、保护和责任的公平分担问题。即使试图交由公司自行解决,实践中也 难以落实。 因此笔者建议,对《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作如下修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具有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股东财产权益,并依法予以转让。

注册公司有哪些人不能当公司股东的

1、股东要求年满18周岁以上,没有上限要求。

2、公务员不能成为任何公司的股东。

3、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不能成为任何公司的股东,离退休后仍然不能投资公司成为股东。

4、现役军人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

5、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国有企业领导人、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银行工作人员不能在同类业务范围内投资注册公司成为股东。

6、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对股东的身份资格落实清楚,否则可能导致股东权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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