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股东权益 / 正文

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股东大会的召开通常在)

时间:2023-02-23 15:40:52 浏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

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股东大会的召开通常在)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

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股东大会的召开通常在)

猜你喜欢:
热门文章
随机文章列表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