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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的法律效力(股东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时间:2023-02-14 00:08:32 浏览:

股权代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私人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私下签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没有工商办变更登记,但不得对抗第三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隐名股东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实际出资人未与明显股东签订《股权持有协议》,或者因实际出资人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而存在合同无效风险的,他将无法根据“股权持有协议”向明显的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更不用说直接向公司主张投资收益或股息。明显股东未经授权转让股权的,因明显股东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转让股权的行为构成未经授权的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解三》)第25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投资权益归属作了规定。

《公司法司解三》第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款规定将股权代持协议作为一般合同,依合同法规则来评价其效力——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的,代持协议有效。

《公司法司解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规定明确了隐名股东对投资权益享有权利,进一步维护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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