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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的区别(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编号)

时间:2023-01-03 14:31:27 浏览:

公司出具给股东的股权证或者出资证明书不能作为股东身份的法定证明文件吗?与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有何区别?

所谓法定就是法律规定的,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是公司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而非股东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都是证明文件,而股权证是财产性权利非证明文件,可转让处分,三者概念不要混淆。

出资证明书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许多人都写过证明吧,证明是以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凭借确凿的证据证明某人的身份、经历或某件事情的真实情况时所使用的一种书面材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证明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出资证明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出资证明书1

编号:_________股份:_________

普通股

股权证所代表的股份没有按联邦或州证券法登记或取得资格。购股目的仅为投资,而不为交易,如未按法律规定登记或取得资格,或法律顾问未使公司相信不必取得此种登记或资格,此股权证便不得用作买卖、转让或抵押。

兹证明______是上述公司______缴清股款和不加缴股份的所有人,股权转让只能由该股东亲自或由其合法授权代理人办理,出示正式背书的股权证,然后更改公司登记。

本股权证经公司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字并加盖公司的印鉴,特此为证。

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公司总经理签字) (财务总管签字)

出资证明书2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

行出资义务,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 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凭据。

公司变更注册(实收)资本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东转让股权、赠与、继承人继承时,需要提交股东出资证明。

股东因故要求补(换)发出资证明书,丢失被盗的应提交登报公告声明作废报样、污损的提交污损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补(换)发。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

****************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 月 日

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称_________:

贵股东已经依法按照公司股东会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如期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享有公司股东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 月 日

出资证明书3

出资证明书范本:

一、公司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年××月××日

(公司印章)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

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4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凭据。

公司变更注册(实收)资本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东转让股权、赠与、继承人继承时,需要提交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因故要求补(换)发出资证明书,丢失被盗的应提交登报公告声明作废报样、污损的提交污损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补(换)发。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

股东出资证明书

编号;

:

贵股东已经依法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如期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享有公司股东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特此证明

永丰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变更事项

出资证明书5

(正本) (副本) 编号: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核发日期: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2、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骑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缝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章 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 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申请表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评析〗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出资证明书范本

编号: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 于 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 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

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出资证明书6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名称:

股东出资额:

股东出资方式:

出资日期:

公司盖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拓展延伸】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范本。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股东出资证明书的主要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7

编号:

一、公司全称:___________

二、公司住址:___________

三、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

四、公司股东: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___________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

核发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___________

(二)公司成立日期;___________

(三)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评析〗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出资证明书8

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载明股东的权益,有限公司出资证明书。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

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是何种公司的证明,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出资证明书《有限公司出资证明书》。所以,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2)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会给股东行使股东权造成一定的困难。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便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便于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以便于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无记名股票则无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主要作用就在于表明股东权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是,更重于人的因素,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上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则为出资证明书的最主要的内容。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的核发日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实,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第三,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护。《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证明公司收到了股东所缴纳的财产,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保证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必须于公司成立后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资证明书9

出资证明书格式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万元人民币。

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及出资方法:

(1)自然人x出资额为x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x的%;

(2)自然人x出资额为x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x的%。

第十条:x股东应当在x年x月x日之前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经专业部门评估后,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注册资本为x万元。

3.股东姓名:x月x日出资额x万元。

月x日出资额x万元。

4.出资证明书编号为x号,核发日期x月x日

出资证明书10

一、公司全称:

二、营业场所:

三、公司成立日期:

四、公司股东:_ (身份证号: )于年月 日起以方式向本公司出资 万元( 万元整)。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公司营业场所()的股份。

公司名称:

公司法人: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出资证明书11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当责任的重要根据。为了使出资证明书的记载明确、规范,保证其效力,本条对出资证明书的记载内容作出了规定。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载事项有五项:

一是公司名称,这是为了明确股东是哪一个公司的出资人并具有股东资历;

二是公司登记日期,已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公司注册资本,这是确定公司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

四是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这项记载应当是确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是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不论是从事甚么行业、有多大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当依照上述五项内容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以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出资证明书12

(有限合伙):由、、、出资共同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对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和实缴出资确认如下:

1、合伙人:。认缴出资万元,占合伙企业

总出资额的。实缴出资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作价出资万元。

2、合伙人:。认缴出资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实缴出资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作价出资万元。

3、合伙人:。认缴出资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实缴出资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作价出资万元。

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出资证明书13

公司变更注册(实收)资本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东转让股权、赠与、继承人继承时,需要提交股东出资证明。

股东因故要求补(换)发出资证明书,丢失被盗的应提交登报公告声明作废报样、污损的提交污损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补(换)发。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

一、公司全称:安徽省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公司住址:安徽省阜南县淮河路129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20xx年04月19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2130万元

五、出资股东:于 年 月 日向本公司缴纳现金出资人民币: (¥: )。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即享有本公司股东的相关权利和责任。

核发单位(公章):安徽省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出 资 人(签字):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证明书编号:FNSJ-CZZM-001)

一、公司全称:安徽省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公司住址:安徽省阜南县淮河路129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20xx年04月19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贰仟壹佰叁拾万元

五、公司股东:于 年 月 日向本公司缴纳现金出资人民币: (¥: )。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即享有本公司股东的相关权利和责任。 核发单位(公章):安徽省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出 资 人(签字):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出资证明书14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

您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股东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_ 出资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 出资日期:_____________ _ ____ 验资证明编号以及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此处需填写一下任意一项信息:①验资报告编号及出具该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②银行询证函号码及出局该询证函的银行名称;③银行验资帐号及该银行名称)

以上出资金额经全体股东确认无误,且已实际到位。

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签章: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制发

核发日期: 20xx年 11月 30 日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

出资证明书15

股东出资证明书

鹏达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凭据。

公司变更注册(实收)资本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东转让股权、赠与、继承人继承时,需要提交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因故要求补(换)发出资证明书,丢失被盗的应提交登报公告声明作废报样、污损的提交污损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补(换)发。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

股东出资证明书

蒋正鹏:

贵股东

已经依法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如期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享有公司股东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特此证明

鹏达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区别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2、权属争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两者是不可分开的关系,一种是名义上的股东,而另一种是实际的出资金额的人,但这两种如果公司有任何的债务,那么就会直接找到名义上的股东来进行承担,从而再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债务的约定。

什么是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

股东名册的作用:

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情况及其所缴纳出资额多少等事项的名册。股东名册可置于公司,并备案于公司登记机关。在名册记载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股东名册具有特定效力,它是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股东发生变更时,该法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应进行清算。该法人股东丧失法人资格时,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自然人股东发生变更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其权利义务。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其地位。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此即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

4、股东名册的相对效力。股东名册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公司法》第33条和第134条对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作了规定。

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出资证明书与股权证书的区别。

1、性质不同:股权证书是股份公司向股东出具的证明其投资数量、拥有股份数量及相应权益和义务的书面凭证。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

2、持有者不同: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股权证书则不是。

3、凭证不同: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股权证书是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投资者出具的股权证书。

扩展资料: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事项:

公司名称不仅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没有公司的名称,则难以确定该出资证明书的签发主体,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故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以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从而有利于公司对股东事务的管理。

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从公司的成立日期起,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不载明公司的成立日期,就难以确定公司是什么时候成立的,股东从什么时候起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公司成立之前不得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以便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并据此确定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方便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资证明书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有什么区别

名义股东与 实际出资人 的区别在于,名义股东只是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不享有实际分得利润的权利。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关系有以下几点: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2)权属争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成为 公司的股东 成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 公司变更股东 、签发 出资证明书 、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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