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股东权益 / 正文

公司对股东的义务(公司对股东的义务包括)

时间:2023-01-03 08:33:42 浏览: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有哪些

一、 公司法 规定的股东义务有哪些 公司 法规 定的股东义务有以下几点 1、出资(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2、遵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 3、不得滥用 股东权利 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 债权人 利益。 二、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议;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7、公司终止或者 清算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三、司 股东变更 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在每个公司中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公司法上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作为股东需要做好自己的义务,才能对公司有一定的帮助,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作为股东需要了解清楚自身的义务,带领公司共同的进步共同的发展。

作为公司股东承担什么义务

一、公司股东承担什么义务 1、股东义务包括全体股东的共同的义务,以及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内容如下: (1)出资义务 出资义务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出资需一次缴纳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约定为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对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等和 知识产权 出资的,股东应当依相关规定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使公司取得出资物的合法权利并能有效行使该权利。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对于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财产,股东不能抽回。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限以及 公司法 规定的 股东权利 行使权利,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 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关于该事项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这称为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 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 二、违反股东义务有什么法律责任 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 时的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对于公司股东其实也要区分为一般股东和控股股东,通常控股股东手里掌握着公司大部分的股权,而在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时候,往往也是以控股股东说了算的。当然,作为控股股东也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损害到公司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 公司法 规定的 股东权利 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 清算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中小股东的权利如何保障 (一)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此系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股东应保留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 证据 ,公司十五日内不予答复的即可启动 诉讼 程序。当公司以“合理根据”予以拒绝正当目的的查阅时,股东在历经拒绝前置后即可启动诉讼救济,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此请求,从诉的类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专门设置了“ 股东知情权 纠纷”这一二级案由。 (2)对于如何列当事人这一问题,权利受侵犯的股东自然是原告,公司应列为适格的被告,如将实际控制的大股东或实际管理人作为独立诉讼主体,不符合诉讼原理。判决的效力及于公司,而非大股东、董事等。当然查账并非最终目的,实现查账后,股东可以具体作出自己的选择。 (2)公司法在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这就使得会计账簿造假很难。 (3)公司的每年利润情况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中的年检资料获得(当然,公司做假帐的可能性较大),如公司不能反证年检资料中的情况不符合真实情况,年检情况中的审计报告即可成为原告主张分红权的有力证据。 二、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股东分红权)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分红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为诉讼案件, 律师 应当根据股东要求盈余分配的具体案情决定诉讼策略。 1、公司盈余分配方案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由股东(大)会通过,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则属于公司自治和规定自治的范畴。如果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通过,而公司不予执行,则股东完全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履行给付。 2、公司盈余分配方案未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如上所述,股利分配问题属于自治范畴,若未经股东会通过分红方案,这时起诉时要慎重审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条件:1公司提取任意 公积金 是否具有必要性2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合理性3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符合股东平等原则。若不符合三条件,则股东可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进行分派股利,此诉属于给付之诉。此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专设“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 3、第一百六十七条:【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三、召开股东大会 1、 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诉讼请求示范: 判令被告立即召开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告知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责令被告召开股东大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任何一个股份制的公司里,公司里的股东都是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当公司分红的时候,股东当然有受益的,但是当公司有亏损或者是出了其它的事情的时候肯定也是有义务承担的,所以好的一间公司都是大家齐心协力办起来的。

猜你喜欢:
热门文章
随机文章列表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