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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商局股东变更流程(工商局变更股份流程)

时间:2023-01-14 10:01:05 浏览:

工商股权变更的条件及流程是什么

工商 股权变更 的条件及流程是什么 工商股权变更的条件各地不同要求也会不同。 股东变更 受理机构:企业所在地归属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股东变更流程介绍: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公司股东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工商局程序要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 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 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 公司章程 修正案(加盖公章,法人章);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 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综上所述,工商股权变更要根据各个地方的要求去操作,各地的要求条件会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把资料整理好,带上资料到市政府服务中心提出工商股权变更的申请,经审核过后,符合条件的,会开具通知书,如果审核不让过,还需要补交一些相关资料。

股权变更工商办理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可知,公司股权变更的办理流程如下:

1、当事人到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当事人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后,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资料,到工商局办理变更营业执照;

3、当事人还需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并携带公司变更通知书、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4、最后,当事人还需变更税务登记证和银行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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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流程

1、打开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注册账号并登录,找到相应公司,在线更改和变更股东信息,再打印网上预约通知单;

2、写承诺书,表明股权转让事项;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4、签订股东会决议书;

5、制定司章程修正案,就股东信息变更做出相应的修正;

6、下载打印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并填写,签名,盖章。

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股东的流程是什么

工商 营业执照变更 股东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 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 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 有限责任公司 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 股权转让 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 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 公司章程 修正案( 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 法规 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 营业执照 副本。 二、受理审查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 管辖 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登记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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