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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权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权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

时间:2023-01-22 15:40:08 浏览:

股东代位权诉讼主要内容有哪些

股东代位权诉讼有如下内容:

1、股东代位诉讼它是由股东行使,且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人数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2、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所获的利益也完全归于公司;

3、股东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股东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1、原告主体不同。股东诉讼是原告是股东。股东代位诉讼中,原告是公司。因此,股东代位诉权可以是单独诉讼,股东共同诉讼。

2、侵权客体不同。股东诉讼中,侵害的是股东利益。股东代位诉讼中,侵害的是公司利益。

3、诉讼目的不同。股东诉讼是为保护股东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而股东代位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维护公司利益。

4、法律责任承担者不同。股东诉讼的诉讼责任为股东承担。股东代位诉讼责任由公司承担。

5、被告不同。股东诉讼中,股东诉讼权利是源于股权,其被告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但不能是公司外的第三人。股东代位诉讼则不同,只要公司怠于行使诉权,任何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人都能成为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股东代表诉讼,是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向法院起诉维权的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管损害股东利益行为提起的诉讼。二者主要的区别是:1、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公司利益,股东直接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2、股东在代表诉讼中胜诉,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若股东败诉,则由股东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在股东直接诉讼中,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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