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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股东协议合同范本?股东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3-05-19 21:30:39 浏览:

本文目录

  1. 如何解除股权代持协议?
  2. 股权是什么?
  3. 股东之间出现股权争议,该如何解决?
  4. 没有签合同的股权可以退吗?
  5. 股东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如何解除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一般约定解除条件

股权的代持方、被代持方在约定股权代持时,一般都会有解除条件:

(一)约定股权代持的期限

比如双方约定一年、二年、三年等,期限到时,代持结束,代持人配合被代持人办理股权变更。

(二)条件成就或不成就

比如双方约定,在股改时代持结束。如果不股改,则一直代持。再比如,利润超过100万元时,代持结束,等等。双方只要愿意,可以在代持协议中约定多个条件。

(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在代持协议中未约定代持的条件或期限,但代持和被代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代持。

(四)出现外部不允许代持的条件

比如IPO,不允许出现代持。

(五)双方不愿履行代持协议约定的义务而自动解除

比如公司增资,要求股东实际注资,被代持人不想注资,代持人也不想注资。比如,代持人损害了被代持人权益。

总体讲,解除代持协议,双方有约定,没有约定,则好商量。同时,代持人愿意配合被代持人进行股权变更。另外,其他股东也同意这种股权转让,或者即使不同意,也不愿意受让这个股权。

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就是股权的变更

解除股权协议,实际就是股权的变更,代持人转让股权给被代持人,被代持人成为工商注册登记的显名股东。

如果没有代持人的配合,被代持人成为显名股东是要经历一些曲折的。也有可能变更不成,张冠李戴。

如果是这样,公司法是保护代持人的利益的,而被代持人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则要靠合同法等民法了。

股权代持协议其他股东应当知晓

股权代持,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知晓,特别是人合+资合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有代持而其他股东不清楚,是不大可能的。

如果其他股东不清楚,则解除代持协议,代持人将股权转让给被代持人时,其他股东有可能在同等条件下去获得这个股权。

股权是什么?

告诉大家一个法律冷门小知识,是我发现的,那就是:在我国的正式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从来没有对“股权”这个词语做过法律定义。

在网上看到的所有关于“股权”的定义,要么是词典里来的,要么是学术研究者自己写的。

什么是“股权”呢?

回到法律条文这个最牢靠的依据上来。

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股权”的定义,但是一定有明确的线索。

关于“股权”的定义,当然只能必须在《公司法》中去寻找。

《公司法》共十三章,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才出现“股权”这个词语,而且是没有定义和解释直接开始就用了。这说明了,在第三章之前的内容中,这个词语的定义应当是已经不言自明了。那么,股权是什么呢?

《公司法》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在这两个章节中,唯一与“股权”能产生词语直接联系的,就是前两个章节中提到的“股东的权利”。

在《公司法》第一章的第四条中就提到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在第二章中几乎集中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的大部分内容。

因此,无论是从《公司法》立法内容来推测,还是从字面上来推测,“股权”,就是股东权利。股权转让,就是将股东权利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权利”和“财产”是两个互相独立的法律概念,权利并不等同于就是财产。有些法律权利,是不带财产属性的,比如说人格权。而有些法律权利,就是财产权利,比如说物权、债权。还有大量的权利,其中包含部分财产权利,但也包含非财产的权利,比如说常见的知识产权,比如说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假如要按是否属于财产权利来判断,那么只能说它是一个混合的权利集合,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多项股东权利的合称。严谨的说,股权里包含有财产权利,但是股权整体上不能说是一种财产权利。

(以上内容摘自《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为何答案混乱?因为这是个错误的提问》https://www.toutiao.com/i6924312530743476750/)

股东之间出现股权争议,该如何解决?

股东之所以会出现股权争议,根本的原因还是因为对于利益的争议。试问如果一家公司的业务都没发展起来,或者处于亏损的状态,那还有什么好争议的呢?因此,了解股东出现股权争议的根本目的,就相当于找到了解决争议的立足点,只是通过什么办法把大家拉回到一张桌子上,重新谈好怎么分配利益的问题。下面我就从三个方面入手,为大家提供一个解决争议的思路。

股权争议的类型

要想找到解决股权争议的方案,那我们必须对股权争议的类型心中有数。因为每一种不同的争议对应的是不同的解决思路。常见的股权争议类型如下:

1、股东权利争议

股东权利的争议通常存在于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拆分来看,上述权利对应的就是分红权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选择公司经理层,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的财务报表等)。

实际公司运行中,很多公司的实际上都是大股东控制的,中小股东只是财务投资者,平时是很少参与公司的经营业务管理的。换而言之,公司的管理层和各个关键岗位几乎都是大股东选择的,中小股东平时也没有实际参与到公司的实际运行当中,特别是民营企业的一些个人投资者,可能只是通过定期的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这就为将来的争议埋下了伏笔。当公司经营情况蒸蒸日上的时候,这种矛盾会被公司良好的发展前景所掩盖,但是一旦公司的经营走下坡路,或者前景太好,这些矛盾就会突显出来。

简单股东协议合同范本?股东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中小股东觉得大股东没有让他们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没有让他们享受到相应的知情权和分红权,明明可以分红或者可以做得更好,现在落得如斯田地肯定是大股东搞的鬼。这时候他们想重新掌握股东应有的权利,却发现困难重重。大股东则认为这些中小股东是鸡蛋里挑骨头,这个公司能够有今时今日的发展,靠的全是自己的努力,没有大股东的付出,不会有公司的今天。以前公司没有什么业务,你们就爱理不理,现在公司成长起来,你们却来指手画脚,没门。

因此,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就因为公司的业务发展起来后,利益分配不均,知情权约定不明产生了分歧,这种分歧如果激化为矛盾则很容易让公司陷入被动的境地。

2、股权转让争议

股权转让争议主要包括,股东和第三方之间的转让纠纷,也包括股东之间的转让的纠纷。这里主要涉及到非转让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或者第三方未履行义务(未办理登记或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出资瑕疵的股转转让的争议等等。这里面涉及比较多的问题就是优先购买权和各方履行义务的问题。

对于涉及优先购买权的问题,通常都是转让方股东在对外进行转让时,侵犯了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现有股东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但无论转让方股东是否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对外转让或者虽经过半数股东同意,但未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签署了转让合同,现有股东主张转让合同无效都不会得到支持。因为转让合同违法的只是任意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因此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对于转让各方履行义务的问题主要则存在于转让方股东不配合进行股权登记以及受让方股东未及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这种情况,就看各方在协议中是怎么约定的了,如果合同有明确的先后履约顺序的,则先后履行的一方都有各自的救济途径,必要的时候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请求损害赔偿。建议这种不要拖太长时间,否则变数很多。

3、股东身份争议

股东身份的争议主要存在于股权代持行为中,也就是存在于隐名股东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争议。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很多不合适显名的股东中,由于竞业禁止或者其他不愿意被外界所获知的原因(通过导出商业秘密、资源等),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参与到公司的实际经营当中。这种纠纷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问题,一个是隐名股东想显名,二个是名义股东无权转让的问题。

先说隐名股东显名的问题。

首先,无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是否有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只要实际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的,那即使是口头的股权代持协议,那也是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即使无法征得现有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进行显名,也不影响隐名股东享有的权益。但是没有口头协议则会对代持过程中的很多细节问题容易产生纠纷,这会使得隐名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

其次,隐名股东想要隐名,必须要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否则是无权申请显名的。在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必须还要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可以变更公司登记,否则隐名股东是无法显名的。这也是法律为了维护公司现有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稳定采取的措施。也就是要求隐名股东自行承担代持所存在的法律风险。

再说名义股东无权转让的问题。

名义股东虽然没有履行实际出资义务,但是在外观上看,其具备股东的身份,因此如果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进行了工商登记的,善意第三人是可以取得公司的股权的在,这时候隐名股东只能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这个合同无效。因为既然签署了代持协议,那隐名股东就应当自行承担这里面可能存在的风险。

4、股东出资争议

股东出资的争议就是有的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有的股东每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有按时足额厨子的义务。虽然公司法已经出现了最低出资额,但是公司章程必须要约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的。换而言之,公司的股东是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否则是需要向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

实践中这种情况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已经越来越少了,现在出资的要求也越来越宽松,几乎都是看股东之间的约定,而且也没有太多可以讨论的地方。

综上所述,股权争议主要存在以上四大类型,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前三个,特别是当公司发展特别好或者公司业务碰到危机的时候,这种争议就会开始从此前的缝隙中冒出来了。那出现这些股权争议对公司存在怎么样的不良影响呢?

股权争议可能带来的影响及处理的大原则

1、股权争议可能让公司业务停滞不前

出现以上的股权争议,问题均可大可小,但是无一例外,如果事态演化严重,争议各方罔顾大局,鱼死网破,那最终受损的必然是公司和各个股东。实务中,很多股东最终还是会让步于利益,否则公司最终落得破产,那不是股东愿意看到的结局。

比如笔者曾经接触过一家从事钨金属回收提炼的公司,就是这样的情况。这个公司经历了多年的技术和客户积累,现在已经成为国内细分新材料的行业龙头。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获得融资,对外稀释了股权,引入了一家当地的上市公司作为其第二大股东。由于钨属于不可再生的稀有金属,且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汽车等领域,随着政策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以及下游需求的增长,公司在近几年也确实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财务数据也是扶摇直上,并开始筹备IPO的相关事宜。

但第二大股东却在此时暴露出了狼子野心,希望大股东能够将公司的股权按照地价转让给它,并且通过一些列的动作,包括罢免董事长,启动诉讼程序冻结股权,意欲逼迫大股东就范。双方当然是当仁不让,使出浑身解数,公司的业务也因此停滞不前。

目前公司的股权纠纷依然未能妥善解决。这个第二大股东作为当地的上市公司,背后也是有一定的实力的,但是大股东明显不愿意放弃自己一手创立的公司。虽然有关政府部门已经介入,但在利益问题没有得到平衡之前,这个问题是很难得到妥善解决的。

其实发生这样的股权争议的根本原因,还是公司发展的态势非常的好,其盈利前景甚至超过了上市公司现有的业务,这让这个第二大股东坐不住了。想通过此前和大股东签署的回购协议做文章,通过回购逼迫大股东就范。但想要让大股东放弃自己的心头肉,那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虽然大股东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有些瑕疵行为,但想借此推翻大股东的位置,那也是痴心妄想。目前公司的股东争议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公司的现有的业务和新项目的建设都全面停了下来。这对于一个正处于上升阶段的企业来说明显是个双输的行为。公司错过良好的发展机会,竞争对手不但可以抢占市场份额还可以有时间做好应对,最后受损失的还是公司的股东。

因此,股权争议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就是争议的各方都互不相认,甚至是针锋相对,这会使得公司的经营管理陷入停滞,无法正常运营,不但失去了盈利的机会,更有可能错过发展的良机。那如果碰到争议又该秉持什么样的原则进行处理才能有利于各方利益最大化呢?

2、解决股权争议的大原则

利益,是股东考虑争议解决的大原则。

股东之所以成立一家公司,目的就是为了盈利,这是我们面对争议时必须要正视的问题。无论是什么样的争议以后,都可以采用利益补偿的方式进行解决。怎么通过谈判,明确各方的利益诉求,平衡各方的利益是我们解决争议的关键。

除了股东出资的争议以外,股东权利、股权代持、股权转让这三个问题往深里看,都是利益的问题。股东主张权利,无非是觉得公司的利益自己没有享受到,否者觉得公司明明可以赚更多钱,为什么现在反而变差了;股权代持也是,名义股东肯定是看到公司发展势头很好,才会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怎么会背信弃义呢?股权转让就更加是了,你把一个利润不断翻倍的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却没有转让给现有有实力的股东,这不是肥水流了外人田吗?所以,看清楚这三个股权争议背后的利益之后,我们就可以求同存异,从以下两个方面尝试着手去解决这个问题了。

(1)双方的诉求

协议相比大家都有,而且大家都已经找过律师评估,其实只要是相对明确的案例,几乎都可以找到类似的案例,也几乎可以预估到对簿公堂的结局。即使不能百分百的准确预测,但是八九不离十是很有可能的,这时候就可以基于协议去摸清对方的诉求了。

实践中的协议大部分都是相对平等的,也就是说大家继续争议下去,继续诉至法院,最后可能还是各打五十大板。所以为什么大家不能节省一点诉讼成本和时间,就这些基础平衡彼此的利益诉求呢?很多时候,这都是各方已经怒火攻心,觉得责任都在对方身上,这样的思维是非常不利于解决问题的。因此各方都应该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那就是时间拖得越长,对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也越不利。

这里,笔者建议各方找到一个相对专业的第三人协助各方进行谈判,并从下面三个角度尝试达成共识:明确现有的事实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基于这个基础所希望获得的利益,双方的认同点和争议点,处理大家能够通过让步处理的争议点直至各方达成一致协议。

(2)最坏的结果

如果各方基于上述的步骤无法取得共识,那建议各方先把最坏的结果想到。那就是彼此之间的争议是否会影响到公司的业务发展。如果公司的业务发展陷入停滞,甚至被竞争对手迎头赶上,那公司最终受到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如果公司的纠纷一直得不到解决,公司可能会陷入破产的境地,最后公司的股权可能变得一文不值,这个结果是不是大家都预料到了?

现实中,争议的各方如果真的撕破了脸,对于利益寸步不让,公司是可能陷入到这种境况的,特别是当大股东和其他股东陷入争议的时候,这种情况出现了概率就会大幅增加。所以谈判的双方可以根据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的变化,基于双方最终的利益诉求提醒对方,这样下去很容易会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是迫不得已所能用的方法了,但也是相对比较有效的方法。市场经济环境中,大家都是求财的,求气没有什么意义。

综上所述,股权争议的类型很多,但无论是哪一种争议都是有解决方案的,关键就是找到彼此之间的利益诉求,各方基于利益平衡的大原则协商出一个彼此认可的合作方案。需要谨记的是,大家终极目的是利益。

以上就是个人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没有签合同的股权可以退吗?

根据提问人的描述,假定提问人想投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签相应协议,也没有办理过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提问人想要主张退回已支付的款项。(如果不是,还请提问人追加描述)

提问人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到公司,可以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扩股增资,一种是隐名股东帮代持股东履行股东义务。

如果是扩股增资,被投资公司应已通过股东会决议,提问人与公司间的扩股增资协议,变更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金、增加股东以及新股东的各项权利义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如果是作为隐名股东帮代持股东履行股东义务,则银行转账记录中的备注应该是“投资款”。隐名股东应与代持股东有一份股权代持的协议,如果没有,只能走“不当得利”的途径起诉。不过,在实务中,不当得利的举证一般比较困难。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股东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有啊。在《公司法》中有规定,公司的股东,在出资义务和分配股利时是要按《公司法》执行。

但如果公司章程对这些事项有特别规定的,先从其规定,如果股东间还有协议的,协议股东之间执行这些事物时就先从其协议。但遵循协议仅限协议的签订方之间。协议以外第三人不需要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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