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股东 / 正文

简述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第一股东有什么权利?)

时间:2023-05-10 14:01:06 浏览:

本文目录

  1. 第一股东有什么权利?
  2. 公司5%的股东有什么权利?
  3. 国有股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4. 股东权的特征有哪些?
  5. 不同股权比例对应的股东权利有哪些?

第一股东有什么权利?

一般来说第一股东可以获得第一多的收益,拥有第一多的表决权。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公司5%的股东有什么权利?

股东拥有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分红权和认购新股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

国有股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您好,国有股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持有公司股票,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权利;

二、委派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享有公司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按规定增购、受赠、转让或质押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可对此提出建议和质询;

简述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第一股东有什么权利?)

六、依照所持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及其它分配形式的利益;

七、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国有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八、公司终止并依法清算时,按股份比例分得剩余财产;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股东权的特征有哪些?

首先,股东权利的载体是股票,而股票也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要理解股东权,也要对这两个股票分别了解。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经营的目的,可以说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也可以说是,股东收益最大化。

普通股

1.是指在股利支付和公司破产清算的时候,清偿顺序排在最后的股票。也就是等别人都都分完了,才能轮到普通股。

普通股收益随着公司经营境况的不同,收益也不确定,理论上有无限的盈利空间,而潜在损失是有限的。

2.权利

(1)投票权。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然后董事会选出或者聘请高管。股东是公司所有者,董事会高管是经营者,这就是所谓的两权分离。股东有投票权,除非特别规定在,只要你是这家的股东,你就总有投票权,选出你心仪的经营者;

(2)委托代理投票权。如果你不能亲身前往开会,你可以托别人带你投票;

(3)获取股利的权利;

(4)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所有权;

(5)优先认购权。当公司增发股票的时候,可以优先认购,以维持自己的持股比例,防止被稀释等。

优先股

1.区别于普通股额股利支付不固定,且有浮动,优先股的股利支付是确定的,每年等额支付,无限期,只要公司存在,并且你还总有股票,你就有权利过得固定股利。

优先股的优先权体现在:在股利支付和公司破产清算时,排在普通股之前清算。只有当优先股股东的权利获得保障了,才可以支付给普通股股东。

2.权利

(1)优先股一般没有投票权。

(2)按照股利是否可以累积,优先股可以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i)累积优先股:如果某一年的股利没有支付,可以往后结转,而且在普通股收到股利前,必须先把这些累积的股利全部发放给优先股股东,然后才能给普通股股东分红。

ii)非累积优先股:也就是某一年股利没有支付,不会累积到下一年,下一年支付股利时,只支付当年的股利,以前没有支付的,也不用支付了。

(2)转为普通股的权利:根据上面说的,如果优先股股东长时间得不到股利,那么就可以转为普通股,然后就可以有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如投票选举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同股权比例对应的股东权利有哪些?

股权是股东利益最直接的体现,持有一定的股权比例意味着股东在特定事项上享有特定的权利,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对公司的发展或者决策起到不同的作用。

1、66.67%:绝对控制权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持有公司2/3以上股权的,意味着可以决定股东会决议的全部事项。

2、50.01%:相对控制权

如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持有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股权,即可以决定除绝对控制权所涉特殊事项以外的全部事项。

3、33.34%:自我保护权

虽然不能决定股东会的一般事项,但是可以决定公司是否能够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特殊事项。

4、10%:股东会议召集和主持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3%:股份公司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6、1%:股东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猜你喜欢:
热门文章
随机文章列表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