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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案例分析(股东代表诉讼案例分析报告)

时间:2023-05-03 11:38:26 浏览:

关于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案例

*ST通葡定增被否可以视为中小股东的一次“觉醒”。然而,更多大股东通过腾转挪移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方法却往往隐藏极深,难以被中小股东发现。包括航天机电(600151)、宏达股份(600331)、*ST通葡(600365)在内,一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更青睐于利用控制权和散播信息的优势,在二级市场进行减持与定增的数字游戏,形成简单便捷的新型套利方式。

股东代表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1、符合法定情形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起诉讼的股东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3、股东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三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分析

1、红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见公司法第26-29条。

2、丁对公司补足差额,设立时的股东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见公司法第31条。

3、能够。因为房屋产权没有转移到红光公司,则甲没有实际出资。

4、不符合。见公司法第149条。(特有义务)

5、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见公司法第150-153条。

6、合同有效。见公司法第31条。

7、红光公司先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其他股东责任承担见最高院94年批复,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20条。(附: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的其他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8、见公司法第72条

简述我国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规定及诉讼的法律后果

一、股东 诉讼 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一般认为 公司法 第151条规定即是对股东直接诉讼的概括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 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人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是股东直接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这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有何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新公司法当中,对于股东诉讼的法律规定是非常详细的,其中将股东诉讼的情况划分成为了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代表全体股东行使相关的诉讼权利的,而股东直接诉讼,多半情况下是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采用哪种方式诉讼是取决于股东诉讼的原因的。

公司法案例分析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一下几点:

1.甲确有违反义务的行为。作为经理,应该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但是甲违反了忠实义务中的不得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规则,让其利害关系人弟弟与公司从事交易,从而获益。

2.追究责任的方式

首先,经理违反公司章程,不履行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这时候,股东可以不当回事,监事不可以,监督是监事的职责之所在,在股东提醒监事“监视”的时候,监视不履行指责,本身就该遭到谴责,也就是做监事的工作可能还是有效果的,监事同意出面,可以说追究甲的问题就解决了。

其次,股东在书面,先后要求董事会.监事会追究甲的责任,但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拒绝的时候,股东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争取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失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以自己名义诉讼的方式来追究甲的责任。

再次,如果是经理和股东会之间有合同雇佣关系,并在合同中约定此行为系甲违约的情况,股东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董事会中多有股东,既然董事会的意志是不追究,这个意志也就基本反映了股东会的意志。可以理解股东之间是一种合伙的关系吧,单个股东不可以代表股东会的意志,来作为股东会和甲之间的签订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以想通过股东会来要求甲违约的可能性不大,但是还是可以努力的。毕竟是损害公司的利益就是损害股东的利益,而且鉴于经理在公司中的重要做用,有了这种行为,在以后的任期内还会给公司带来多少损失,这是不可估量的,分析一下利弊,或许这也是一种解决方式。

我个人认为有这几种解决途径可供参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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