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阿里巴巴股东 / 正文

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怎么办(公司不按章程办事,股东怎么办??)

时间:2023-01-11 15:17:29 浏览: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条第二、二款的适用。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转让给股东张三”,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股东李四,则这个转让行为就会被认定属于无效。或是公司章程当中规定了“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以原始价转让给其他的股东,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购买,不能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人”,若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时候,其协议也有可能会被认为无效。这里我们要注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的条款不可以跟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若是有这种相关规定那就违反了股东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股东股权的基本权利,应当属于无效。

公司股东权益遭侵害怎么办?

一、公司股东权益遭侵害怎么办 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 诉讼 。股东、董事、监事申请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应以公司为被告。 股东诉讼是股东对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可以分为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 (一)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胜诉后,判决后果归属于股东自己。 公司法 规定股东直接诉讼的情况包括: 1、撤销决议之诉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 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2、不能行使查阅权之诉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之诉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对股东会会议决议投反对票表示异议符合法定情形的,公司有义务依该股东的请求回购股份。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损害赔偿之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解散公司之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间接诉讼 间接诉讼又称为派生诉讼,是特定股东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如果胜诉,判决的后果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股东需要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可以提出直接诉讼,公司日常的一系列活动和决议都是需要通过股东之间,股东大会之间的商议来决定的,所以股东,董事和监事之间都是互相权利制衡的,有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提起诉讼。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出资纠纷应如何处理?

;   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主要包括不完全履行、迟延出资、瑕疵给付、出资不实的情况。    1、不完全履行。股东不按规定的数额足额缴纳出资、未交付(未足额交付)实物或者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    2、迟延出资。也称逾期出资,它是指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但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和法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延迟出资可能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逾期不办理相关财产权转移手续可能会产生出资不到位的法律后果。    3、出资不实。是指对非货币出资标的物评估不实的情形,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评估不实是指公司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其实际价格。由于非货币出资在价值评估上缺乏明确性和严格的标准,因而成为股东出资不实的常用手段。    4、瑕疵给付。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在品质或权利上存在瑕疵的情形,即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瑕疵给付通常发生于非货币出资领域,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

猜你喜欢:
热门文章
随机文章列表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