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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应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会违反公司章程)

时间:2023-01-06 11:15:10 浏览:

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经营不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企业如果经营不善,很有可能会破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股东首先负有足额缴付认缴出资的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要缴付到位,如未足额缴付,在认缴而未缴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其次,在经营中要做到公司资产和股东个人资产清楚分开,不能混同,也不能利用经营公司之便侵占公司资产,否则会被否定公司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以上分析,只要股东足额出资,合法经营,因经营不善导致的公司亏损或破产,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只要股东足额出资,合法经营,因经营不善导致的公司亏损或破产,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如果股东管理公司期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股东等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股东违法违约,法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股东仅是公司的投资者,以股东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不承担公司经营方面的连带责任。即使公司将来出现债务问题,也不需要股东负什么责任。股东变更手续很简单,到工商局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备案即可。如果说现在怕麻烦不办理也无所谓,你当没有这回事就可以了,毕竟你也没有实际出资,公司经营好坏和你都没有关系。 如果有着一日他找你办理股东变更,你配合一下就是了,只需要签个字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条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是什么

如股东未依照章程规定依法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是: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

2、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

5、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 公司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受 诉讼时效 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 第三,公司 债权人 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 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 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股东权利 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此外,《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 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 债务 ,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 注册资金 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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