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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同业竞争(大股东承诺解决同业竞争)

时间:2023-01-06 12:19:09 浏览:

同业竞争是什么意思,怎么才能避免呢?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该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开展及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与关联交易问题一样,同业竞争问题也是公司首发时发审委关注的重点之一,相关文件也对同业竞争进行了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从过往的经验我们可以,拟上市公司若存在同业竞争,并且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话,会成为能否成功过会的一个实质性障碍。

解决方案

同业竞争问题一直都是发审委关注的重点,因其不仅影响到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将来还会对广大的投资者造成投资损失。所以,若公司想要成功,那么就必须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公司与中介机构应积极制定解决方案,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笔者对过往案例进行了简要总结,得出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一、收购合并

若关联方的资产相对优质,那么拟上市公司可以将这部分存在同业竞争的关联方资产通过收购合并的形式,装入拟上市公司主体中,进行资产的有机整合,既能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又可以扩大拟上市公司的资产及业务规模。

二、资产、股份转让

若拟上市公司觉得关联资产并不是特别优质,不愿意将其收购,那么关联方可以将这部分资产转让给予你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从而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同时关联方也可以将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出去,使得自身不构成与拟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在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时,应着重注意是否真实转让,而不存在股份代持、虚假转让的情形。

三、停业或注销

在进行上市资产转让时,若没有合适的受让方愿意接受该部分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采用资产转让时,还可以通过将这部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注销或停业处理,或改变其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四、承诺协议

拟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发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和拟上市公司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五、业务划分

竞争企业通过承诺协议的形式,对自身的产品结构、市场区域、目标群体等进行合理划分,承诺今后不会与拟上市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情形。

六、资产托管

可通过将关联资产托管给拟上市公司,待成功上市后将这部分资产转让或托管给上市公司。在实践中也不少采用,但证监会对此的审查往往较严。

同业竞争的认定方式是什么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近或者相似,两者之间构成同业竞争关系。公司法中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高管同业竞争如何解决

一、 公司法 高管同业竞争如何解决? 实践表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 上市公司 的业务进行合理重组并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 1、通过业务重组避免同业竞争 简单地说,同业竞争就是相同业务之间的竞争,只不过是此相同业务必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而已,因此,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可以通过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达到。具体地说,首先必须确定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然后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身的和下属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相同的经营机构的资产全部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如果不能全部投入,则由控股股东将该部分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具有相同性质的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通常是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使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 2、通过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以避免同业竞争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对于股权的设定有不同的情况,虽然国有资产在本质上讲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控股股东必然是国家,但是国有股的实际持有人从持股单位的性质上可以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类。国家股股权的持有单位的级别一般较高,可以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等。法人股的股权则由向上市公司出资的国有企业直接拥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企业本身规模不大,下属的企业少,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机率也就相对较少,调整起来就比较容易。所以,通过选择不同的企业重组方案,确定不同的持股单位,可以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 3、由控股股东做出避免或尽量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有些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其判断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而且即使在业务重组过程中已经采取了尽量避免同业竞争的方案,但随着控股股东今后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出现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依然很大。甚至在控股股东保留部分业务和资产的情况下,同业竞争的现象仍很难避免。实践中,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使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问题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顺利上市,通常采取由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的方式实现此目的。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二、公司法高管范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公司法》规定的企业高管的职位:董事长(及董事)、总经理(CEO)、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常务副总、 独立董事 、董秘、营销总监、行政总监、人事总监、监事会总监。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管理人员,就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里的经理、副经理,是指《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经理、副经理,在实际中,就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这里的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这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则是为了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允许公司自己选择管理方式,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这些人员(职位)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法第六章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履行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公司的高层管理有参与了同业竞争,那按照当初和公司签订的协议就有可能要承担 违约责任 ,甚至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都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公司的高管和股东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违反同业竞争,应该说和高管签订的一些 保密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等这些就是比较有效的措施了。

合伙企业高管不能在其他公司当股东吗?

首先要看合伙企业的投资约定,法律上并不禁止合伙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在其他公司任职。合伙企业一般会约定企业的高管不能在同一类型的企业内任职,这样会涉及同业竞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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