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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公司股东议事规则)

时间:2022-12-31 15:08:45 浏览: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什么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市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五至十九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9人)的三分之二(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及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 (二) 发行公司债券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 监事会成员 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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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曼德企服了解,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

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

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

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

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2、首次股东会;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会议召集的例外;7、决议的形成;8、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9、会议记录。

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

董事会既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处于公司日常运作的核心地位。公司章程依法要对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做出准确、适宜、可控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一般状态下,公司章程要在3至13人之间进行确定,中小型企业5人或7人为宜,大型企业一般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

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1、董事会的职权;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3、董事的任期;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5、会议的出席;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7、决议的形成;8、会议记录。

六、执行董事的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

八、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应含: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

九、股权转让

在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法定三原则的框架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

十、股东资格的继承

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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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可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是就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如任免董事、监察人、审计员或清算人,确定其报酬;分派公司盈余及股息、红利;承认董事会所作的各种表册;承认清算人所作的各项表册;对董事、监察人提起诉讼,等等。

特别决议是就公司特别事项作出的决议,如变更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转让或出租公司财产或营业以及受让他人财产或营业的合同;公司转化、合并或解散,等等。

特别决议的形成要求较严格,一般要有代表发行股份总数2/3或3/4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或3/4通过。无论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若议决程序违法或违反章程,股东于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可诉请法院撤销该决议。决议的内容违法时,该决议即归无效。

扩展资料:

股东会法律效力: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据以下理由:

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

公司此次股东会会议是由董事长通知各股东的,而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并无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直接权利。因此,董事长个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股东是否按照"通知"参会和表决,都不应该影响其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

2、会议通知时间问题

如果该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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