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以下是九民纪要发布后,各地人民法院执行纪要精神,就贷款利息问题在判决主文中如何表述的问题所作的最新尝试,值得关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兵04民终70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4知民初102号】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111民初4553号】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81民初10676号】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03民初5238号】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506民初2950号】
二、被告周昌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金永武货款8878元,并以所欠货款887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一年期)的1.5倍支付利息。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琼9003民初7219号】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205民初2309号】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24民初4550号】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81民初10863号】
被告梁玉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横峰神达鞋厂货款41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81民初10595号】
被告王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货款49267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681民初12320号】
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摘自”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自媒体或其他书籍,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公益性普法,供读者学习参考。
来源:民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