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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被告(股东知情权之诉原告资格)

时间:2022-12-31 15:40:47 浏览: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主体由谁

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 股东知情权 纠纷的 诉讼 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公司被吊销 营业执照 的情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 清算 ,并办理 注销登记 ,在 企业清算 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前,企业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只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因此股东要行使知情权,可以直接起诉公司。 《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受侵害怎么起诉

股东知情权受侵害起诉的前提是: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应当书面提出请求,说明目的。首先,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是股东,被告是公司;执行事务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经理,其他股东;其次,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时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是三年。第三,对相关资料进行诉讼保全;第四,股东知情权诉讼原则上由股东行使,委托会计师、审计师等代其行使;为了股东知情权诉讼裁判能够得到最终执行,有必要诉前或诉中对相关的会计账簿等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应当进行保全。股东如果要查阅公司比较重要的材料,公司应当安排专门的地点供股东查阅,同时公司也可以派专人在场,以保证公司重要材料的安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知情权纠纷是谁的责任

股东知情权纠纷以公司作为被告。股东在起诉时应当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或者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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