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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义务是什么云钱包答案(云钱包股东的义务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1-06 14:15:37 浏览:

股东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包括出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以及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等。

第一,按约出资是公司股东最为重要的义务,即股东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所认定的出资额。股东既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第二,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例如:利用股东知情权窃取公司商业机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等情形,若对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在特定情况下,股东负有表决权禁行义务,即该股东不得参与表决。通常,当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时,需经过股东会议表决。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此时不应参加表决。最后,控股股东有义务不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及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的义务是什么

股东权利大概有以下八项内容:

1、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通过股东会实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3、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分取红利,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退出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5、知情权,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的优先认购权。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内容: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按期足额缴纳认购的出资额的义务。

3、公司验资完成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股东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股东权利和义务分别是:1、股东负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的义务;2、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查阅、复制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权利与义务包括什么

股东权利和义务分别是:

1、股东负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的义务;

2、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查阅、复制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义务有什么股东不履行义务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出资义务。

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出资需一次缴纳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约定为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对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等和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依相关规定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使公司取得出资物的合法权利并能有效行使该权利。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财产,股东不能抽回。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参加股东会会议既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限以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行使权利,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

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关于该事项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这称为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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