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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注销股东会决议(个体工商户出具决议)

时间:2023-02-28 08:46:02 浏览:

个体户注销流程

个体户营业执照注销流程如下:第一步是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示,清理债权债务;第二步就是要办理清算手续;第三步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需要提供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第四步,在办理完工商注销之后,办理银行注销,印章注销,社保、公积金注销,相关资质许可证的注销。如果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没有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没有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经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的,那么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登记。

需要的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在工商所领取)

(3)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不能到场的提供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个体户营业执照注销需要什么材料

一、注销流程:

1、清算,公司要依法进行公司清算。

2、登记,分别去社保局、税务局、报纸媒体、工商局、开户行、质监局、公安机关办理相应账户注销。

3、注销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4、注销社保,注销国、地税。

5、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6、注销银行账户。

7、注销印章。

二、费用

如果涉及税务清算,往往需要补缴税费;如果公司没有具体经营,则费用较少,支付登报费即可,如果公司经营时间长,则相对费用较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个体户注销营业执照流程

个体户想要注销营业执照的,根据相关的规定,首先需要进行实名认证,没有实名认证是无法开始注销流程的。具体的注销流程如下:1、携带税盘、身份证、公章等材料,去国税大厅进行税盘的注销。2、携带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还有营业执照、公章等材料,并填写注销申请,向国税申请注销,交纳当月的增值税及地税附加。3、在拿到国税注销的回单后,携带营业执照和公章去申请地税注销,交纳当月的增值税及地税附加。4、拿到国税和地税注销的通知书,准备好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由经办人和法人一起去工商办理注销,填写注销申请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没有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怎么注销?

可以通过“简易注销”流程进行注销。

简易注销的企业只需要注销公司在网上填写申请信息并下载企业简易注销申请表、注销公告信息表、股东会决议、特别声明、承诺书,并提交注销申请,待注销公告期满无异议之后,即可在网上查看审核结果,无需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简化了流程。

司企业简易注销是指,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在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可以完成公司注销手续。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流程是什么

个体户注销营业执照的程序如下:

1、先将公司银行账户中的钱全部转走,进行银行销户;

2、有未开具的空白发票的,先在开票系统中将未开具的空白发票进行作废;

3、带着发票领购簿和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到税务局进行验票,没有问题后,税务局会收回发票领购簿并告知回去对金税盘进行修改时钟,并进行抄当月税;

4、金税盘修改好时钟,完成抄税后,携带金税盘,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章,对金税盘和税务登记进行注销,税务局受理后3-5个工作日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核准注销;

5、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税务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到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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