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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涉税(法人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

时间:2023-01-25 14:31:23 浏览:

税法专题系列——个人股权转让涉税解读(上)

引子 :

伴随资本市场交易量的日趋活跃,以上海市为例,2018年全年仅个人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款征收总金额就超过了人民币1800亿元,而北京部分区的税务局(例如朝阳区),更是开辟了单独的服务窗口,专门处理个人股权转让的相关税款征收。然而,尽管在征收管理上加大了力度,但是目前许多个人在转让股权时依然较为随意,笔者旨在结合实务经验,为计划进行股权转让的个人提供一些思路。

本文为系列文章的第一篇,简单谈下个人股权转让的规范范围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股权转让的规范范围

在我国公司法领域,股权转让包含了(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公司法》第71条)以及(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公司法》第137条)。然而在税法领域,有下面两个问题需要特别理清:

(一)税法如何定义“股权转让”?

对于股权的转让,税法层面需要做广义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下简称 国税2014年67号公告 )第三条这么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于是有的客户在实务中经常提出的疑问是:假如新的个人股东通过增资方式进入公司,导致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出现稀释,这种情况下是否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呢?根据上述67号公告第三条的列举,增资导致股权比例稀释不在个人转股的征税范围。但笔者曾经在某个区的税务局网站答疑中看到该税务局将此定性为股权转让。当然,这种情况是少数。实践中会有很多个人利用此来进行一些税务筹划安排。

(二)“非股权”转让税法如何规范?

相比个人股东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目前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个人以合伙人的身份持有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或者是个人作为投资人持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对于这种“ 非企业主体份额 ”的转让,又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单看文件,67号公告的第二条是这么规定的: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的股权或股份。

因此个人如果转让的是非股权(而是合伙企业份额等),是不能够用67号公告去规范的,而是会用到税法中的其他文件(比如《个人所得税法》等)。但在实践中,有些个别地方也会去参照执行。例如在几年前,重庆地方税务局发布了一个2013年15号公告,是这么规定的:

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取得的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出资人 转让出资额 可 参照本公告 执行。

然而无论从时间还是内容,都不具有广泛的参考性。一方面在2013年,国家都还没出台个人转让股权的纲领性文件,另一方面,重庆地方税务局在当年的这个规定仅仅是一个限定范围内的规范,无法推广到全国去加以适用。当然在目前实践中,有些地方的税务局为了管理方便,就直接采用“参照主义”来处理个人转让“非企业主体份额”的问题,例如广东、湖北、新疆、江西、宁波等地。

因此笔者建议个人在转让股权或非企业主体份额前,能够充分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的操作习惯,以便作出最合理的安排。

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通常在判断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都会讨论税务层面和法律层面的细微差别。例如在《公司法》上,判断股东身份是看公司的股东名册,而工商登记是用来对抗外部第三方的证据。简言之,没有完成工商登记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否认股东身份。笔者在日常解答咨询过程中,通常有客户将企业转让股权与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混淆。财税2010年79号公告里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不少客户都会咨询说我签完协议,不去变更是否可以不交税?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交不交税的问题了,而是文件适用的问题。79号公告非常明确是“企业转让股权收入”,不应当将此规定任性地推广至个人转让股权。 国税2014年67号公告 才是个人股权转让涉税的纲领性文件,其中第20条规定的非常明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

和企业转让股权的情形相比,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灵活的多。只要满足了20条规定的任何一个情形,均意味着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因此在个人转让股权中,不存在去讨论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对于纳税义务会有影响的问题。这一点需要个人股权的交易双方特别注意。

后记

理解了个人股权转让的规范范围以及纳税义务时间,仅仅是把握个人股权转让这道丰盛大餐的“前菜”,要想做好合规且最优的安排,核心在于对个人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所得”的把握。那么在我国税法层面,如何去理解股权转让所得呢?怎么样的股权转让所得才是最“合理”的呢?税务机关通常又会采用怎样的标杆来判断个人转让股权所得“明显不合理”呢?

【昆明注册公司】个人股权投资中的涉税事项都有哪些

伴随资本市场的极大发展,买卖股权已经成为个人常用的投资方式。股权投资过程中的个税也日益成为税务机关的征管重点。那么,股权投资哪些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曼德企服这就来为您梳理和总结。

一、获取股息、红利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股东的分红属于个人所得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但是,对于持有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而言,根据其持有时间的不同,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总结如下:

二、股权转让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个人股权转让的界定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自然人)股东将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因此,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计算涉及到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

1、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同时,67号公告规定,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也就是说如果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对赌条件或者其他条件的话,转让方取得的受让方后续追加的支付款(即预付+追加对赌情形下的追加款项),也应该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如果转让方有下面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股权原值的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上述股权转让收入虽然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对于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如果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在实务中,尤其是在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下,经常出现股东未完成全部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情形,对这类股权转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可以参考华税“认缴未出资,股权转让如何计税?”

三、合伙企业需“穿透”纳税

合伙企业与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不一样的,从所得税政策层面来看,其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适用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规定执行。

而59号文及后续重组政策均规范的是企业所得税,也就是适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因此,合伙企业以股权对外投资,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由于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其既不能适用116文企业投资的递延纳税政策,也不能适用41号文的个人投资的递延纳税政策。这样一来,合伙企业以股权对外投资产生所得应在投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缴纳所得税。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应结合具体投资计划,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和投资主体,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在目前的资本运作业务中,个人股权转让具有交易广泛性、情况复杂性、转让隐蔽性等特点,为了更好的获取股权转让信息,税务机关加强了与工商部门的合作,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涉税费信息及时共享。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的《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税总稽便函〔2017〕29号)中,税务总局稽查局要求以股权转让为切入点,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由此来看,股权转让涉及的个税问题将是今年税务稽查的重点方向,为了降低和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个人股东应该高度重视股权交易中的涉税问题,同时,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即应就投资形式、投资主体、设立地点等开展相关的税收筹划。

四、以股权对外投资

由于我国税法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为转让+投资两个环节,在转让环节,投资者需要承担相应的税费。同时,为了鼓励和引导投资,国家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于自然人股东能否适用59号文,一直以来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可以适用与不能适用。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发布,48号公告规定,在重组交易过程中,股权收购的转让方,可以是自然人;同时也规定,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48号公告明确了自然人股东可以参与企业重组,但所得税政策不能适用59号文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其中规定,个人以股权对外投资,属于个人转让股权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个人以股权对外投资,其中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政策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次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按五年分期缴纳税款。这里与法人股东相区别,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的税率是多少

一、公司股东 股权转让 给自然人的税率 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 印花税 ,对于股权转让所得,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纳 个人所得税 ;法人股东,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业务中的涉税风险 1、投资成本扣除时存在的税务风险: 风险一:初始投资成本是否能全部扣除的风险。 自然人用非现金资产投资,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 相关规定,如果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投资应在投资时即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投资环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追缴税款。同时,计税成本为评估增值纳税后的价值。 提醒: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要注意用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在投资环节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风险二:扣除追加投资成本时被追查是否涉税的风险。 自然人的股权很多情况下不是一次投资,而是累计多次投资形成的。有多种增资形式会涉税,例如被投资企业用评估增值的资产增资、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等,如果在增资环节未纳税,在转让环节会有被税务机关追查并要求补缴税款的风险。 2、低价转让理由是否充分正当的税务风险: 风险一:亏损概念理解分歧的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低价转让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亏损的投资企业是允许不被核定征收的。这里所称的亏损,税收文件没有具体规定是会计核算的亏损还是税法判断的亏损。在一般意义上讲,亏损指按照会计规定计算出的亏损,但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即税务机关可能从税务管理的角度认为应审核其亏损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在开具不征税证明前,可能结合审查被投资企业近3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而不是仅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判断是否不征税。 提醒:自然人转让股权时,必须注意被投资企业是否亏损及亏损额的计算等风险。 风险二:无偿转让有关手续的被核查风险。 按照有关规定,无偿转让给近亲属是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列举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 抚养 或者 赡养 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超过以上范围的无偿转让会被税务机关核定转让股权的计税依据。税务机关会严格按照上述所列的范围进行审核,包括转让方提供的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 继承公证书 》等相关证明以及《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等。 提醒: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提交的上述有关手续,一定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包括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均要规范、齐全、完整。 3、转让价格中存在的税收风险: 风险一:原价转让股权、退股的,存在被核定计税依据的风险。 现实中大量存在自然人股东原价转让股权或退股的情况,一般表现为将其股权原价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直接原价退股等形式。 为避免纳税人以平价转让股权逃避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27号)等文件,就原价转让、退股等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进行规范。 根据相关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参照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提醒: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要注意转让价格的真实合理,以免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风险二:转让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存在被核查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对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 、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必须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提醒: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往往蕴含着较高的隐含增值,股权转让价格如果未包括其隐含增值,税务机关会怀疑其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甚至对中介机关出具的评估报告会进一步核查。在此类业务中,选择一个执业水准较高的中介机构对其无形资产先进行评估再转让不失为规避税收风险的好方法。 综上所述,关于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的税率 ,我们要注意,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股东,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法人股权转让税收处理有哪些风险点?

一、企业法人 股权转让 需要交纳的税费 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是投资企业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的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价款包括投资成本、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 印花税 ,对于股权转让所得,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纳 个人所得税 ;法人股东,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 合伙企业 除外。 二、基于以上税收法律的规定,法人转让股权协议中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两点 1、被投资企业有多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时,法人转让股权的转让价格中含有被投资企业多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与转让方股东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部分,而使股权转让价格是溢价转让从而使转让方股东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股权(股票)转让时,按照转让收入扣除股权(股票)投资成本作为应税收入额,使企业少缴纳料企业所得税。 三、法人转让股权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1、如果股东是企业或法人,在发生转让股权时,为了实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降低净资产,再转让股权,从而降低转让所得,减少企业所得税。 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综上所述,企业法人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需要交纳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5%。 企业法人股权转让税收 存在由于股权转让价格溢价导致转让方多缴纳所得税的风险。基于此,企业应该先降低净资产,再进行股权转让,这样会减少所得税的费用,为企业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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