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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风险(挂名股东风险大不大)

时间:2023-02-02 09:26:31 浏览:

挂名股东有什么法律责任

挂名股东的责任就是需要对于未缴足出资的股东的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1、被借名股东的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替别人代持股权成90%大股东,但不是法人,有风险吗?

代持股权90%,作为显名股东,不是公司法人代表,一般是不会有风险的。但特殊类型公司,比如带资质的公司,会有一定风险。

第一、代持股权会有哪些风险?

01、民事责任。我们都知道,作为有限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责任也就到顶了,不会再产生额外产生经济、民事责任。

那么,问题也就来了,现在公司注册资本普遍采用认缴制。也就是说,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责任普遍都没有到位。一旦公司对外负债,股东出资又没有到位,那这个责任自然就是股东承担。

直白点的说法就是别人让你去挂名当股东,占股90%,假如注册资金100万,公司成立后,注册资金没有实缴到位,只是认缴出资。后来公司对外负了债务,公司又没有偿债能力,债权人就会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这个时候你面临的风险就是承担90万以内的债务责任。

02、行政责任。如果公司违规经营,触犯了行政管理法规,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比如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类的,相应的股东或法人代表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比如罚款、警告、行政拘留之类的。

同时,这些处罚记录会在工商系统中查询到,影响你本人的信用记录,影响你以后开办自己的公司。

03、刑事责任。如果公司经营活动触犯了刑法,挂名股东肯定是首先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你们开了家 科技 公司,帮别人开发了 游戏 软件,而这个 游戏 软件又是涉赌博的,那么你作为挂名股东就是单位犯罪的责任人,会受到刑事处罚,比如拘役、罚金、有期徒刑都有可能。

第二、一般代持哪些公司股权容易爆发风险?

正常经营的公司一般都是不会有风险的,实际经营者为人、公司经营业态和公司资质是很关键的。

01、出资不到位的公司。出资不到位,去帮别人代持股权,等于就是帮别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道理是一样的,风险也是一样的。

02、违法经营的公司。开公司就是为了开展违法业务,获取灰色收入,比如开家 科技 公司,帮人开发赌博软件,那基本就不是代持股权那么简单,其实就是共同犯罪了。

03、带资质的公司。很多带资质的公司都是需要有职业资格证的人挂名股东,比如评估公司,需要3年以上证书的估价师挂名股东才行,实际投资是别人。如果评估失实,虚假评估,首先承担责任的就是股东估价师,意味着估价师的执业资格证保不住了。

04、老赖开的公司或不诚信的实际控制人开的公司。这就是投资人选择问题,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是老赖、不诚信的人,你去帮他代持股权,不是明摆着羊入虎口吗?

第三、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绝对规避风险的办法是有限的,只有不代持股权才能绝对控制风险,一旦代持股权,风险只能尽量降低,而不能绝对控制。

01、签署代持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各类责任的承担,出现各类责任的赔偿办法。

不要小看这个代持股协议,有时候会救命!特别是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和管理,只是挂个名字的股东,平时还对公司业务一无所知的那种,有这个协议在,出现刑事责任时,分情况不同,多数时候都是可以免责的。

而出现民事赔偿责任时,代持股协议又能成为挂名股东追偿实际投资人的依据,还是蛮重要的。

02、缴纳保证金。还是回到注册资金100万的例子,代持股90%,民事赔偿责任的限额就是90万,因此,如果你老是担心,可以让实际投资人缴纳90万保证金到你这里,至少民事赔偿责任就全部免除了。

03、避开高风险类型的公司。如果是上面说的风险比较高的类型的公司,就不要去代持股权了,尤其还是代持90%股权。如果只是一般的贸易公司,餐饮企业,代持股的风险就很小。

最后、小菜建言

不管是挂名股东,还是实际控制人,大家相互走到一起,就是缘分,也是信任。公司本质上是“资合”+“人合”,也就是资金和信任的结合。只有知根知底,值得信任的人才值得去挂名,基于利益去挂名的,风险性都是比较大的。

股权代持指的是实际出资股东与代持人约定,由代持人在公司章程中体现而不参与实际出资的形式。 代持人实际是“傀儡”,一般不参与公司政策的制定,也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仅仅是实际出资股东的代理人。

代持人代持的股份可以是一个实际股东的股份,也可以是N个实际股东的股份。 比如你在公司章程中查询到A持有某公司股份80%,那么A可能代持的是B80%的股份,也可能是B+C+D三人或者N个人所有的股份。如果代持的是多人股份,可以私下签署协议明确每个人实际所持有的股份。

1.认缴出资制度

我们都知道现在成立公司都是认缴制,公司成立之初并不需要实际出资,而是约定出资期限,比如约定10年后出资,那么2030年1月4号之前把出资款缴齐就行。

如果在实际出资之前公司发生经营风险,欠下了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公司的资产偿还债务,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债怎么办?这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偿还债务,因为股东欠了公司的实缴注册资金,而公司欠了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当然可以要求股东代偿债务。遇到这种情况,作为代持人有承担责任的义务。

有人会说,我作为代持人可以私下与实际股东签署协议啊,可以签合同规定我仅仅是代持人,不承担责任也不参与分红不行吗? 可以明确一点的是,私下协议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对抗公司法,因此代持人仍然有承担债务的义务。

2.银行风险

公司高层管理者、股东、法人等在公司经营时都承担着法律风险和债务风险。打个比方说:假如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了一笔款,这笔款并没有要求股东签署个人担保,但是不要以为作为股东对这笔贷款没有任何风险。如果贷款发生损失,银行依然可能将股东接入黑名单,这里的黑名单不是指个人征信黑名单,而是放款银行自己的内部系统(不与其他银行系统联网)。如果股东以后再以个人名义向这家银行申请贷款,那么这家银行会以你在银行黑名单为由拒绝发放贷款。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见解, 注意这仅仅是你作为代持人不签个人担保、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经营、不在股东大会投票,尽力规避自己的风险而还会存在的风险点。如果你作为代持人又履行了实际股东履行的责任,那你的风险等同于实际股东。

被代持的股东之所以要找人代持股份基本都是迫不得已的,一是可能身份特殊,二是已经已经背上了巨额债务或者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所以代持人的风险还是极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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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股东是有权益和责任的统一体,当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或者出重大事故时,那时你就哭吧!

肯定有风险的。

代持股权的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名义股东,实质为挂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协议的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依照形式主义原则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

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可知, 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名义出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会有一定风险

代持有风险。如不能证明代持,即承担全责。如可证明,承担联带责任。

这个法律问题要具体分析!建议面谈吧

有。

没有

挂名股东有什么风险

挂名股东分两种,一种是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另一种是约定挂名的股东。两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详细风险介绍如下: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风险: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风险: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

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

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挂名股东能怎么规避风险

挂名股东看似有许多的好处,但其实它们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作为公司的挂名股东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一些人在成为了挂名股东后,想要规避相关风险,就想要找个好的方法,避免自己太吃亏。挂名股东在法律上也属于名义上的股东,是有相应风险的。不想要承担那么多风险,可以少签字或是放弃当挂名股东。在公司正常运转盈利的时候,你不会存在风险;但当公司出现亏损,公司资不抵债时,如果有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公司财务混乱,你作为其中一个股东将有可能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享受着一部分的利益,肯定是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不可能只占有好处而不享有责任。而一旦成为挂名股东、签了不该签的文件,往往就没有办法脱责了。如果实在是逼不得已,一定要找律师好好咨询一下,签一个周密的股权代持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挂名股东有什么风险

公司出事挂名股东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挂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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