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股东协议 / 正文

股东合作协议效力(股东签的合作协议有法律效益吗)

时间:2023-02-07 15:18:08 浏览:

合作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订立合同需要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依法成立的合作协议,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1、合作协议不一定有法律效应,订立合同需要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依法成立的合作协议,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协议无效,

(1)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签署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签署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伙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合伙协议满足合同内容属于的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具有法律效力。合伙协议是所有合伙人的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内部股东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从民事角度来看呢能否可以法律支持?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从民事角度来说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协议通常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通常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此类协议如果是依法签订的,并且不存在法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不论是拿到工商局备案的协议还是内部股份协议,均为合同。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未取得股东会决议,那么这份协议对公司无约束,受让人只能向转让人追索损失。如果取得股东决议,但未办理工商备案,当事人享有股东权利,但不能对抗第三方,比如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文件无法律效力,而转让人以股东名义从事的行为从法律上继续有效,因此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先赔偿再向转让人追索。所以股东会内部协议应该由股东们来进行签订,对于协议的签订只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那么就算是有效的,但前提一定要协商好,并且表明自己的真实意愿,这样此协议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如果协议有所改动就一定要再召集所有的股东当面进行变更,所以协议合法的话从民事角度来说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作协议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应视情况而定,具体有:

1、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作协议有效;

2、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签署;恶意串通签署的合同协议无效。

一、合作合同书的要素有:

1、当事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法等等;

2、标的。合同为何而立,标的就是关键;

3、价款。为实现标的交易而需要支付的价款,包括付款方式、条件、定金等等;

4、履行因素。包括期限、地点、方式等等;

5、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免责等等内容;

6、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仲裁还是诉讼。如果选择仲裁的,条款应符合仲裁法的规定;

7、合同生效条款。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以及无效的免责等等;

8、附件。记载本合同的附件种类、数量、效力等。

二、合同违约处理流程是:

1、审核合同效力。合同主体的审核,需要根据合同主体的情况确定是否主体有权签署合同,是否需要经有权主体审批后生效;合同内容的审核,需要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侵犯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是否超越主体权限;

2、梳理合同履行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核查双方履行情况;

3、审核合同违约条款。如果主张对方违约,需要核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这种情况约定何种救济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对方主张我方违约,需要核查是否存在违约情况。如果存在,我方有什么正当理由可以抗辩,根据合同违约条款,我方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4、确定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合同条款确定采取仲裁还是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还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无约定情况下实际签订地、履行地、原被告双方所在地等确定法院所在地。

小型股东合作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小型 股东合作协议 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 、 、 ,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 有限责任合作社(暂定,以工商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合作社)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 身份证 :_________,住址:__ ___ ____ 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 ,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丁方: ,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作社名称及性质 第一条 合作社名称为: 有限责任合作社(暂定,以工商核准及股东商议决定为准)。 第二条 合作社地址为: (暂定,以工商核 准及股东商议决定为准)。 第三条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为: (股东商议决定为准)。 第四条 合作社是依照《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甲乙丙丁四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对合作社的 债权债务 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一条 合作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整 )。 第二条 各方现金及其他出资方式如下: 1、甲方:现金出资:__ _,其他方式出资: 。所拥有股份为 。 乙方:现金出资:__ 其他方式出资: 。所拥有股份为 。 丙方:现金出资:__ 其他方式出资: 。所拥有股份为 。 丁方:现金出资:__ _ 其他方式出资: 。所拥有股份为 。 以上现金出资用于__ 合作社的经营。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一条 合作社的经营宗旨:以诚信为本,打造农业优良品质,(股东商议决定)。  第二条 合作社 经营范围 是: (股东商议及工商核准经营范围为准)。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合作社股东。合作社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条 合作社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及章程规定分配形式享受合作社分红; (二)在合作社盈利情况下,准许所占比列小的一方优先增加投资比例,但不能超过总投资的50%,按《公司法》举行股东会决议通过。 (三)共同协商确定合作社名称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社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合作社合同的规定获得合作社相关经营性信息; (六)合作社终止或者 清算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合作社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合作社的销售、采购、投资,财务、等合作社所有工作皆有知情权, (八)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退股一方对其退出之前的 债务 以其出资及收益 承担连带责任 。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社合同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条 合作社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合作社合同及合作社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合作社的债权 债务承担 责任,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合作社发给各股东的出资证明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交易和 抵押 ,仅作为合作社内部分红的依据 (五)在合作社设立过程中,故意侵害合作社利益,应向其他股东就其出资及收益承担连带责任。 (六)不得以合作社资产为合作社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社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副总经理,决定有关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薪水等事项; (三)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七章 合作社职务与分工 第一节  全体股东同意任命 为合作社总经理,任命 为副总经理 合作社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义务及职权: 总经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合作社20% 以上投资及1万元以上财务支出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方可实施! 标额为10万以上合同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方可签署! (二)按合作社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才可同合作社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 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社财产; (四)不得将合作社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合作社秘密。 总经理应承担以下权利: (一)主持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聘任或者解聘合作社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六)拟定合作社职工的 工资 、福利、奖惩,决定合作社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七)决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有权决定不超过合作社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亲笔签署方可执行。决定不超过合作社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必须经过股东半数同意。 (九)拟订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合作社形式、解散的方案; (十)合作社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提议、主持并决定是否召开股东会。 第二节 副总经理权利及义务: 副总经理应承担以下权利: (一)副总经理,负责合作社市场策划,销售, (二)提议制订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提议制订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提议制订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参与合作社的股东会议。 (六)提议制定合作社的经营性计划。 (七)审议业务及合作社普通员工的工作计划。 (八)参与制定合作社员工福利及工资标准。 (九)参与处理合作社员工及客户同合作社的纠纷处理工作。 (十)处理合作社员工的 劳动关系 。 副总经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总经理的运营管理。 (二)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合作社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合作社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挪用合作社资金,或擅自将合作社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五)不得以合作社资产为合作社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八章 利润分配方式 1、工资支付: 合作社在在营业之日起,合作社对合作社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实行薪水制,总经理薪水为人 元/月,副总经理薪水为 月,其余股东以外员工工资由股东会商议决定。 2、利润分配: 利润和亏损,按各股东的投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作社交纳税后的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季度的亏损; 2、股东分红,制度如下: 按照合作社投资的股份比例分红。每季度提取当季度的税后利润的40%进行股东分红,每满12个月再提取近12个月的积累盈利部分的70%进行股东分红,盈利的余额部分作为合作合作社的风险 公积金 和资本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社注册资本的80%后,可不再提取。为合作社发展,分配比例股东可视具体情况商议调整,原则上不能提高。 第九章 经营资金的增加 在储备资金不足情况时合作社还需要增加经营资金,经全部股东协商同意,各股东应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增加出资,如有股东出现不能够增加出资的情况,能够增加出资资金的一方可按照其出资的投资额增加相对应的股份(注:即投得多所得股份相应增加,如果超过总投资的50%,需按《公司法》举行股东会决议通过。)。 如需增加其他人入股,需承认本合同并需经全体股东同意,同时执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章 退股方式 (一)、 股东退股 时,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并应该向股东会提出书面申请,股东应就其退股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退股。退股一方就其出资及收益对其退股之前的合作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每个合作股东的总出资额是作为该股东退股的唯一结算依据。合作社如盈利应先行将合作社总盈利部分的60%按照股份分红比例结算,加上35%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该股东的现金总出资额退回。15%是合作社的资产折旧和风险公积金不得分配。 (二)、如合作社没有盈利,则根据合作社现有总资产按照实际总出资额股份比例的90%退回该撤资股东。 (三)、退股后以退股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十一章、 合作社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作期届满(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三年);②全体合作股东同意终止合作关系;③合作事业不能完成;④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二.)合作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总经理为清算人,并邀请( 律师 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各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合作社 共同财产 偿还,合作社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一、合作社成立初期各股东按照本协议第四章第二条的出资额为限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作社成立后违约方以本协议内容及合作社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及其他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所有股东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作社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十四章、其他未尽事项参考合作社章程及相关制度并协商解决。 第十五章、本合同一式六份,四方各执一份 ,工商备案一份,合作社建档一份。 本协议除签字盖章项外打印为准手写无效 。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丁方(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合伙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合伙协议的效力认定如下:

(一)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二)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承认订有口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三)公民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无人能够证明订有口头协议,如当事人进行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也可推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人所订立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合伙人责任有哪些

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

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

(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猜你喜欢:
热门文章
随机文章列表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