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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如何避税实例(股东分红税怎么规避)

时间:2023-01-19 11:59:03 浏览:

股东分红如何合理节税?

投资者入股公司之后就会涉及到股权分配、股权转让的问题,而到年底分红时则需要缴纳20%的分红税,那么,股东分红如何才能合理避税呢?

税务筹划

一、关于股权分红应该如何缴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分配给股东。而股东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分红缴税计算方法:

1、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

3、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

4、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

5、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2008年及以后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股东分红避税方法

1、自然人直接持股

变更公司股东,按持股的方式分红,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20%,相对来说基本的税率还是很低的,相关的节税效果会很好。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找到一个好的园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将分红部分与个独企业做成业务往来的方式,这样分红就只用缴纳个独的所得税了。小规模个独的所得税率很低,在2020年底之前税率为1%,入驻园区也会有一定的返税政策。

3、按工资形式分发

把分红拆成n月执行,这样适用的累进税率不会那么高,也有一定的节税空间。

总的来说在纳税人避税一定要做到合理合法,做好税务筹划。切勿做逃税、偷税等违法行为。

公司股东分红如何合理避税?

看企业性质:

1.如果是企业是有限公司的话,企业的股东分红是产生利润之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进行交税。也就是意味着股东分红和企业所得税是一体的,如果要筹划股东分红就一定要从筹划企业所得税开始。因为每位股东为公司提供了某项服务,或是技术支持,或者为公司拉来大客户,或是管理支持,或是企业框架把握等等,均是股东个人为企业创造了利润或者为企业长远发展带来咨询建议。那么我们现在把股东个人为企业带来的这些管理、技术、咨询等等转化成一个机构为公司带来的管理咨询服务,那原本公司该分红给股东个人的钱转变成公司支付给这个机构的服务费用,公对私变成了公对公。

那么这个机构我们可以设立在国家的税务洼地,以工作室的形式存在,并申请当地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拿到比较低的核定征收率,实现税率的转移,足额纳税的情况下,完税后总税率是可以控制在5.27%以下。这个是把最开始的企业所得税25%以及分红个税20%全部筹划的后的税率了,比如450万的金额,筹划前企业所得税:112.5万;股东分红个税:67.5万;总税率40%直接降至5.27%,共交税23.72万。

2.如果是有限合伙的分红,还要区分合伙企业的性质,如果有限合伙是纯投资类型的,单一性质的结算20%,是无法进行筹划的。但是有些地方区域也有一些针对于投资性质的合伙企业个税的先征后返的政策,但是往往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额,规模大小,母公司的市场影响力等会有一定的要求。

如果是生产经营性质的有限合伙,可以选择在注册初期就选择给予一些政策优惠的地域,有些地方政府针对于有限合伙也有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但是在注册的时候就要选择好。另外一种就是已经注册的,已经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的,可以参考上述有限公司的筹划方式,将这笔钱进行税率的转移,同样可以达到5.27%以下的税率。

最后:不管是什么税务筹划的方式,直接作用于个人的筹划风险都是比较大的,因为个人是没有资产负债表的,是很透明的。但是将个人转化为一个机构或者公司,他就有了资产负债表,他的作用方式就很多,也更容易实施税务筹划的手段。

股东分红如何合理节税

一、股东分红如何合理避税?

1、改变持股模式

这是目前用的最多的方式,也是税务机关最喜欢的方式-----自然人直接持股。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这种持股方式是现在很多股东的做法。但是这种持股方式,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小。

2、间接持股的方式。

(1)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有人说,这样也不解决问题啊。但是如果从公司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呢?当然优势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2)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上市公司分红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种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税务筹划的空间。

二、股东分红的条件

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⑴公司当年有利润;

⑵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⑵ 公司在过去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⑶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在过去三年的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⑵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⑶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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