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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如何制定?)

时间:2023-05-28 17:00:38 浏览:

本文目录

  1.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 根据公司法,公司对外投资时,若有股东不同意怎么办?
  3. 股东会议事规则哪些是3分之2通过?
  4. 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何时制定?
  5. 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如何制定?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第一条为了保证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令、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公司举办董事会,应严格恪守《公司法》等法令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举办董事会的有关规矩,认真、按时安排好董事会。

第三条到会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和总经理列席会议。

第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举办两次会议,由董事长招集,于会议举办十日以前书面通知整体董事。

第五条有下列景象之一时,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招集暂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以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六条董事会举办暂时董事会会议须以书面方法提早十天通知。

如有第五条第(二)、(三)、(四)规矩的景象,董事长不能实行其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许一名董事代其招集暂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实行职责,亦未指定详细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许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一起推举一名董事负责招集会议。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址;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董事应于会议举办前三天以电话、传真、Email等方法告知公司是否参加会议。如自己不能参加,可书面托付其他董事到会会议。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到会时方可举办。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抉择,必须经整体董事的过半数经过。

第十条董事会暂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沛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能够用传真方法进行并作出抉择,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自己到会。董事因故不能到会的,能够书面托付其他董事代为到会董事会。

托付书中应当载明署理人的名字、署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托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到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到会董事会会议,亦未托付代表到会的,视为抛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抉择可采纳书面表决方法或举手表决方法,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与会董事在对各个议题进行评论和表决时,应当恪守法令、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矩,忠诚实行职责,保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原则。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假如对某一议题的评论和表决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别离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假如董事会的议题与董事存在相相关系,该董事应回避评论与表决,董事会抉择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对相关事项的表决,须经除该相关董事以外的其他参加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载,到会会议的董事和记载人应当在会议记载上签名。到会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载上对其在会议上的讲话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载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载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载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举办的日期、地址和招集人名字;

(二)到会董事的名字以及受别人托付到会董事会的董事(署理人)名字;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讲话关键;

(五)每一抉择事项的表决方法和成果(表决成果应载明赞成、对立或放弃的票数)。

第十六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载上签字并对董事会抉择承当职责。董事会抉择违背法令、法规或许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丢失的,参与抉择的董事对公司负补偿职责。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标明贰言并记载于会议记载的,该董事能够革除职责。

第十七条本规矩的解释权归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规矩经董事会经往后施行。

根据公司法,公司对外投资时,若有股东不同意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依照《公司法》,重要决议要股东会通过。其次,要看你公司的章程关于此事的议事规则是如何规定的,若多数股东同意也可以形成有效的决议,也是可以的。

股东会议事规则哪些是3分之2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情况:

1、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国有企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如何制定?)

4、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何时制定?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一般一开始就制定如下:

1、一般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重大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如何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通常应当由董事会成员协商确定,但必须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款。一般流程是:

1.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文件,董事会决定制定议事规则;

2.董事会进行研究讨论,制定议事规则的大纲;

3.提交议事规则的草案,经召开董事会会议,共同审议通过;

4.把议事规则登记到股东会记录中,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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