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法权利有哪些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进行简单的归纳和分类。
一、共同的权利:
1、 以认缴的出资额、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
2、 享有资产收益权;
3、 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
4、 为公司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5、 公司登记事项查询权;
6、 提请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的权利;
7、 有可以被选择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
1、 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
2、 签订股东协议的权利;
3、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追究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4、 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
5、 股东获得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权利;
6、 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
7、 及时请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身份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
8、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9、 合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0、 提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1、 按实缴出资比例或按约定分配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
12、 获得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13、 要求公司按照章程分红权;
14、 参加股东会的权利;
15、 代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16、 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义务的,代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
17、 有监督股东会按程序正常召开的权利;
18、 对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真实性进行监督的权利;
19、 有按出资比例或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0、 股权依法转让权;
21、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享有优先权;
22、 反对决议的股东享有要求公司收购权;
23、 公司不收购股权向法院起诉权;
24、 股东资格继承权;
25、 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26、 参加清算组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
1、 发起设立的,有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
2、 参加创立大会的权利;
3、 公司不能成立时,请求返还股款及存款利息的权利;
4、 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5、 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6、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7、 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义务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8、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9、 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10、 按照股份进行表决的权利;
11、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12、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13、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4、 公司成立后获得股票的权利;
15、 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16、 法院公告股票失效后申请补发的权利;
17、 对列入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的权利;
18、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或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权;
19、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提起诉讼权;
20、 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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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享有哪些权益?
1. 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 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选择、监督管理者的权力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 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 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 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8. 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股东享有的权利 是括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认购新股权、退股权。股权是基于股东地位而取得的包括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多种权利的集合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