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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股东协议?公司经营需增资,但股东不愿出资,怎么办?

时间:2023-05-21 12:30:49 浏览:

本文目录

  1. 培训机构里既是投资股东又是老师,该怎么拿薪资最合理?
  2. 公司能否与股东签订车辆租赁协议?
  3. 做公司挂名股东,要怎样避免责任,律师写的协议有用吗?
  4. 股东协议必须是全体股东签字吗?
  5. 公司经营需增资,但股东不愿出资,怎么办?

培训机构里既是投资股东又是老师,该怎么拿薪资最合理?

感谢邀请。曾经在初入社会的时候,我自己担任过教育培训机构的老师,对这个行业比较了解。实际上,一个好的培训机构在师资力量的持续积累和源源不断的学员流入,基本上培训机构老板为留下优秀老师都会以股份邀约来让老师成为合伙人,薪资分配就成了一个有管理技巧的事情,以我的经验,分享3个观点给你:

如果是合伙一起开机构,前一年的薪资只能按照基本工资发放,保留利润到年底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红。老师是培训机构的重要招牌,但是从开始做这个机构的时候,老师也是合伙人之一的话,薪资其实是约定的,因为就算是高工资给了,实际还是大家一起合伙投的资本金与学费支撑,但在第一年的创业初期,投入肯定很大,在学费利润方面要整体覆盖成本支出,等到了整个一年的运营周期,刨去开支,合伙人团队可以进行一次有比例的利润分配。

老师是社招进来,却又不想让老师离职影响公司业务,对于优秀人才的吸纳。首先来说,培训机构的名牌老师可以说是营收主要来源,让老师成为投资股东的做法很对,在给名师方面一定要在机构内进行排名,而且要发掘数位老师作为股东,而薪资也是要高于市场同行,但要他们各自带团队进行内部竞争,也就是学员增长问题的下放,在年末根据整体招生情况来实际进行相关奖励,必须要现金发放。

从个人基础面来看,薪资要有保底的薪酬合同,然后也要有弹性的奖励机制。就是因为你是两个身份的重叠,所以在薪酬方面一定要谈好,不能什么都等到年底挣钱再说,这样的话,对于你的付出是没有保障。二线城市的底薪在4500左右,绩效就根据培训行业不同而不同。普通的初高中培训老师与产品经理培训老师的基础工资在二线城市相差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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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与股东签订车辆租赁协议?

公司可以与股东签订租车协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租用股东的车辆使用,或者股东租用公司有空闲的车辆,租金与市场价基本持平,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章程不禁止的,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当订立租赁合同。

但是,公司租用股东车辆并非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公司本身并无空闲车辆股东租用,或者股东收取的租金明显高于市场价,或者股东支付的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股东涉嫌滥用股东地位,危害公司利益,是不可以的。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做公司挂名股东,要怎样避免责任,律师写的协议有用吗?

挂名股东实际上就是公司的股东,一旦需要承担责任,该股东无法避免。挂名股东(显名)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于双方内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对抗其他的案外人,一旦挂名股东承担责任,可以找隐名股东来追偿。

股东协议必须是全体股东签字吗?

股东协议不是必须是全体股东签字。

股东协议是否需要全体股东签字,需要由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决定。一些特别重大的事项,比如章程的通过,其股东协议就必须是全体股东签字。

而一些非重大决策事项,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股东通过并形成协议,股东协议就由通过的股东签字就可以了。

公司经营需增资,但股东不愿出资,怎么办?

股东是指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并凭借出资享受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个人或单位,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股权持有者。因此,股东的最基本义务即是出资义务。实务中可能出现,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后,不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可以由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教育培训机构股东协议?公司经营需增资,但股东不愿出资,怎么办?

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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