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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特定股东(科创板特定股东减持)

时间:2022-12-29 14:33:36 浏览:

科创板网下打新有锁定期吗?

券商保荐机构、发行企业的高管、员工等参与往下打新是有锁定期的,而散户参与科创板网下打新没有锁定期,新股上市以后就可以抛售。特定股东由5年内不得减持改为第4-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不能超过总股本2%,核心技术人员的锁定期由3年改为1年。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总共包括了以下的10点。

一、开通科创板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资金逼得低于五十万元,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年以上。

二、科创板规则中不再要求必须按100股及其整数倍进行买卖,投资者进行交易时,买卖数量可以有零有整。如果限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10万股。如果是市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5万股。

三、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四、科创板盘后增加25分钟固定价格交易时间(15:05-15:30),按当天收盘价成交。

五、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

六、网上申购要求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此外,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较现行的1000股规定有所下调,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

七、科创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同主板A股现行做法基本一致。

八、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注册制强调的是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对于拟上市企业,依然需要由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审核。

九、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为保障普通投资者的权益,对于不同表决权的情况,上交所方面专门进行了差异化安排,防止特别表决权被滥用。

十、科创板公司退市要求比现行制度更加严格。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

十一、科创板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及特定股东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也不得进行跨界并购。

科创板控股股东减持是几年

其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限售解除以后减持股份的,应当保证公司有明确的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同时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也被延长,即上市以后36个月不能减持。

其二,对于没有盈利的公司上市后拟进行减持安排的,减持办法规定,亏损企业在上市三年后仍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特定股东)的股份最多继续锁定两年后才能减持,也就是说最长是五年。

其三,对特定股东,减持办法规定每人每年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数量在1%以内。如果超过这个部分,就需要以非公开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而所谓非公开转让,就是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选定相应的证券公司去进行询价兑售,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转让股份。前述转让不再限制比例和节奏,但是对受让者要限制12个月的锁定期。

其四,优化了股份的减持方式,为创投基金等其他股东提供更加灵活的减持方式,只有创投更加便利地减持,才能形成资本的循环。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本文转自 国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邯

写在前面 +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1月30日,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文拟根据已公布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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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1月30日,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文拟根据已公布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

(一)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1.原则性规定

科创企业有其自身的成长路径和发展规律。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注重企业 科技 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不再对无形资产占比进行限制。

2.市值与预计市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5条的规定,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3.科创板上市条件与创业板、核准制上市条件的比较情况

(二)审核程序

1.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25日公示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如下:

(1)所在地证监局辅导:企业

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前,应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进行公告,辅导期满由所在地证监局进行辅导验收,再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 后即会在证监会官网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审核处室,相关审核处室安排非财务事项和财务事项各一名预审员具体负责审核工作。

(3)召开反馈会并发出反馈意见:两名预审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 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反馈给保荐机构。

(4)初审会:初审会将讨论、修改由预审员形成的初审报告(初稿) ,并由预审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

(5)发审会:预审员向发审委委员报告审核情况 ,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再由发行人代表2名和该项目2个签字保荐代表人接受询问;聆询结束后,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

2.科创板注册制下的审核程序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交所主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是否明确完整等方面进行审核,再提交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1)保荐人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文件及电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提交申请文件前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咨询与预沟通;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发行人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上交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并在上交所网站公示。

(2)预披露: 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3)上市审核机构问询: 上交所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3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问询时间不超过3个月)不计算在内。

(4)现场检查: 上交所从发行上市申请已被受理的发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5)上市委员会审议: 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及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6) 科技 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7)中国证监会核查: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及中介机构补充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限售安排

科创板相较核准制增加了对于相关主体股份限售的要求:

1.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 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2.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 ,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4.特定股东通过非公开转让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的, 受让方自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首发前股份,涉及控制权变更的,受让方自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解除限售后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关于特定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减持受让股份。

5.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 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可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发行人,可以向前述规定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一)允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应当与参与本次配售并同意作出延期交付股份安排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但每次申报的买入价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发行相应数量股票。

(二)强调募投项目的科创性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 科技 创新领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运用相关信息。

(三)允许红筹企业上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的规定,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应当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同意发行上市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还应当提交本次发行的存托凭证已经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文件、经签署的存托协议、托管协议文本以及托管人出具的存托凭证所对应基础证券的托管凭证等文件。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四)强制退市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明确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主动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聚焦存在财务欺诈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且恢复无望的主业“空心化”公司,丰富和优化了退市指标体系,简化退市环节、从严执行退市标准并设置了必要的救济安排。

(五)盈利预测未达的处分

《科创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五条明确了盈利预测未达的具体处分。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律师眼中的注册制与证券法」

- 国浩法律文库 -

编委员 主 编 吕红兵 朱奕奕

编丨委丨成丨员丨 刘 维 林 琳 林 祯 承婧艽 朱 峰 宋萍萍 周若婷 陈 杰 耿 晨

撰丨稿丨人 (按文章顺序) 吕红兵 朱奕奕 刘维 朱峰 公惟韬 周邯 宋萍萍 胡子豪 林祯 刘瑞广 叶柏村 顾俊 金郁 贺琳菲 周若婷 史佳佳 陈杰 刘水灵 杜佳盈 邵锴 苏雨阳

执丨行丨编丨辑 尤越 张璐

目 录

CONTENTS

一、注册制·比较研究  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批制与审核制比较研究 吕红兵 朱奕奕

比较法视角下的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及其启示 吕红兵 朱奕奕

系统论视角下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吕红兵 朱奕奕

证券监管机构与市场参与主体在市场化改革下监管体系之构建 吕红兵 朱奕奕

改革的建议与突破点:战略新兴企业的股票发行审核 吕红兵 朱奕奕

二、注册制·中国实践  建立包容性与创新性更强的科创板与注册制法律制度 吕红兵 刘 维 朱奕奕

科创板的审核与注册制度介绍 朱 峰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周 邯

科创板IPO项目中的承销商律师分析 宋萍萍 周 邯

解读《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 朱奕奕

关于完善与科创板注册制相适应的诉讼制度, 探索 建立证券集团诉讼的思考 吕红兵 朱奕奕

三、证券法·制度创新  新《证券法》与“三十而立”的中国资本市场 吕红兵 刘 维 朱奕奕

新《证券法》与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朱 峰 胡子豪

互联网资管产品的法律规制 林 祯 刘瑞广

私募基金认定的法律分析 周 邯

新三板转板上市法律问题研究 林 祯 刘瑞广

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的监管 林 祯 刘瑞广 叶柏村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规范 朱 峰 胡子豪

主板、创业板再融资新规解读 宋萍萍 姚妍韡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制度分析 吕红兵 朱奕奕

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之法理审视 朱奕奕

上市公司重组新规解读 朱 峰 胡子豪

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法律问题与对策 朱 峰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价值之判断体系 朱 峰 胡子豪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与信息披露规则解读 林 祯 金 郁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初探 贺琳菲

香港拓宽上市制度对内地资本市场的启示 朱奕奕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香港上市之路 周若婷 史佳佳

律师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业务执业规范 陈 杰 刘水灵 杜佳盈

四、证券法·责任规制  新《证券法》中的责任规制与投资者维权 朱奕奕

新《证券法》中法律责任规定的变化 周 邯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理与实证解析——基于新《证券法》第93条展开 朱奕奕

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朱奕奕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证研究: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 朱奕奕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证研究:损害计算方法 朱奕奕 邵 锴刍议

债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责任合同请求权路径 苏雨阳

当日指定的股东账户可以开科创板吗

当日值得指定的股东账户可以开,科创板是因为由公司股东生意决定可以让股东账户可以开科创板,不过普通的客户就不可以开科创板了,只是内部员工股东才可以开。

科创板再过3家!实控人持股18%、申报稿错误多 亦顺利过会

刚刚,科创板迎来了第二批上会企业,福光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华兴源创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均顺利过会。

本次参与审议的5名上市委委员分别为张忠、袁伟荣、林勇峰、陈晓、张建伟。本次上会3家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一、福光股份

福光股份成立于2004年2月,注册资本为11,478.1943万元,是专业从事军用特种光学镜头及光电系统、民用光学镜头、光学元组件等产品科研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福建省重要的军民融合企业、全球光学镜头的重要制造商。实际控制人为何文波,合计控制公司37.69%的股份。公司报告期财务数据如下:

审核意见: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保荐机构对 2018 年发行人研发费用中全玻和玻塑镜头分类统计及相关废料核算的结论性意见。

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保荐机构对高端核心技术产品、普通核心技术产品分类依据的核查结论性意见。

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首轮问询回复中将原未列入核心技术产品的大部分产品定义为普通核心技术产品,列入了核心技术产品。改变统计口径后,使用核心技术的产品销售占比由不到 50%上升至 90%以上。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将产品划分为高端核心技术产品及普通核心技术产品的行业依据,将大口径透射式天文观测镜头的设计与制造技术之外的其他技术界定为核心技术的依据。(2)结合高端安防监控镜头和车载、高端红外镜头在报告期内毛利率水平更接近于普通安防监控镜头,且车载、高端红外镜头的毛利率呈现大幅下降趋势,说明将上述两类产品列入高端核心技术产品的理由是否充分。(3)结合发行人核心技术集中体现的定制产品报告期收入规模较小、具体产品应用情况,说明发行人客户需求及未来市场规模,是否为以非定制产品为主要业务的公司。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2.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购入镜片主要运用于镜片加工要求较低的产品,自制镜片主要运用于高端核心技术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镜片及镜片委外加工支出分别为 6156.70 万元、13220.99 万元和 10088.88 万元,占各期营业成本比重分别为27.81%、34.41%和 19.7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使用自制镜片的镜头销量、销售额与高端核心技术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及变动趋势是否匹配及原因。

3.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文波控制 37.51%的股份,第二大股东福建省国资委全资控股的信息集团持有 29.62%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何文波控制发行人股份比例下降为不足 30%。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认定何文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并说明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是否可能存在发行人控制权变更的情形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持续增长,占营业收入比例持续提高,但仍无法满足主要客户产品升级换代需求的原因和商业合理性。(2)与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有效执行情况。(3)对研发废料单独编制清单、报批,但处置时与其他废料一并处理,未单独核算研发废品销售情况,是否影响研发费用核算的准确性。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二、华兴源创

华兴源创成立于2005年6月,注册资本为36,090.00万元,是国内领先的检测设备与整线检测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从事平板显示及集成电路的检测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应用于LCD与OLED平板显示、集成电路、 汽车 电子等行业。实际控制人为陈文源、张茜夫妇,合计持有公司93.15%的股份。公司报告期财务数据如下:

审核意见: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分项补充披露各核心技术对应 的产品销售收入情况。

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其苹果公司合格供应 商的资格是否存在被取消或不能持续的风险。

3.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保荐机构对报告期内 发行人与泰科集团交易事项有关的内控执行、对经营成果影响、相关信息披露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泰科集团既是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又是前五大客户。2018 年发行人营业收入比 2017 年下降 26.63%,但向泰科集团销售收入增长 388.07%。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陈文源曾任苏州泰科董事(至 2016 年 6 月),多名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处任职前曾就职于苏州泰科。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通过日本泰 科对日本夏普和日本 JDI 销售,除所述信用期优势外,说明该等 安排有无其他未披露原因;向日本泰科支付 3%-10%技术支持及 客户服务费的业务实质,定价公允性,实际订单中未单独约定上 述费用,是否有其他文件约定。(2)根据申请文件,各级代理商 销售价格基本透明。结合市场价格说明向日本泰科采购相关产品 的原因及公允性。(3)结合招股书披露的苹果公司指定交易内容, 说明申请文件将泰科集团披露为苹果公司指定第三方、苹果产业 链厂商的依据。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说明其核查过程,并就上述事项有关的发行人内控执行、对经营成果影响、相关信息披 露发表结论性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8 年检测治具收入增长是否 均来自于非消耗部件,与非消耗部件无需定期更换的特点是否相 符,消耗部件和非消耗部件的更换周期如何确定。(2)2019 年检测治具生产、销售计划。(3)除柔性 OLED 的显示与触控检测 技术外,其他核心技术应用取得的营业收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匹配关系。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公司归集、披露的研发费用中, 需求响应类研发活动和主动储备类研发活动费用的各自占比。(2) 需求响应类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公司将其归入研发费用而非产 品成本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三、睿创微纳

睿创微纳成立于2009年12月,注册资本为38,500万元,是一家专业从事非制冷红外热成像与 MEMS 传感技术开发的集成电路芯片企业,致力于专用集成电路、MEMS 传感器及红外成像产品的设计与制造。

实控人持股仅为18%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股份较为分散, 马宏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18.0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马宏持有发行人股份从未超过 30.00%,公司第二大股东李维诚持有发行人 12.17%的股份,梁军持有发行人5.68%的股份,深创投持有发行人 5.63%的股份。 其中马宏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李维诚、梁军股份锁定期仅为12个月。

注:后续锁定期调整为60个月

申报稿错误较多

公司报告期财务数据如下:

审核意见: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保荐机构对境外销售 真实性的核查结论性意见。

2.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普通合伙人变化及权益结构,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烟台赫几、烟台深源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依据;补充披露承诺在上市后60个月内特定条件下表决权委 托的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安排。

3.请发行人说明认定马宏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与其他相关 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根据申请文件,实际控制人马宏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 持有发行人 18.00%股份,第二大股东李维诚及其配偶合计持有发行人12.82%股份。请保荐代表人就下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1)认定马宏为唯一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符合发行人 实际治理及经营情况。(2)马宏之外的其他股东是否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发行人经营施加重大影响,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与发行人有同业竞争等而不将其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情形。(3)发行人 历史 上有多次代持安排,未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其他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有代持或争议,是否有其他一致行动安排。 (4)股份锁定期确定依据,承诺在上市后 60 个月内特定条件下表决权委托的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安排,上述委托是否构成一致行动 。

2.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外收入分别为 3.79 万元、756.73万元和 8177.30万元。请保荐代表人说明:(1)2018 6 年度发行人境外客户收入大幅增加但展会费用下降的原因。(2) 发行人回复说明所有的境外销售快递费用都不用公司承担运费, 又说明展业过程中根据客户需求区分运费、保险费由谁承担选择 不同的贸易方式,上述回复是否一致,货物快递的收件人是最终 客户还是经销商,相关贸易方式是否真实。(3)发行人未申请境 外专利,境外销售是否存在侵犯境外知识产权风险及其他市场风险。

3.根据申请文件,2018 年末存货余额为 2.56 亿元,公司尚 有若干意向订单,合计金额约为 2.35 亿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原 材料价格持续下降。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内从确定意向到签 订订单再到实际供货各阶段时间周期的 历史 数据,进一步说明在 原材料价格持续下降的情况下,提前大量备货的商业合理性,相关存货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说 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本文源自梧桐树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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