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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是否有届数(股东会次数)

时间:2023-02-06 17:08:39 浏览:

股东会决议第几届第几次会议是如何规定的

;   股东会一般不论届,其会议决议按某某年第几次(临时)会议定。董事会应按首届成立董事会起为第一届(如果成立董事会前,实行一名执行董事,则不算一届),一般按照章程约定的三年一届,三年后可连选连任,但三年后就是第二届。期间当有公司增资扩股情况发生时,股东会及董事会人员发生变动了,应换届,将届次加一届。董事会会议的也以“××届董事会××年第几次会议”标识,第几次会议是指本年度的会议序次。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届、次是怎么分的?

1、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就这么2种,公司法中有,是按年度走的,年度股东大会一年只有一次,比如你公司明年上半年必须要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要对往年做一个工作总结,除此之外的所有股东大会都是临时股东大会,称为叫做“XX公司2013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注意叫法的区别,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年度股东大会要提前20日发出会议通知或公告,临时的只需提前15天,年度股东大会主要就像是往年度的总结会和来年的规划一样,所以议案比较多,这是它的特别之处,其他方面二者在重要性、会议议程、表决等方面没有任何区别。

2、董事会是按董事的任期来划分的,董事任期按公司法规定一般都是3年为一届,所以董事会届次也是如此的,所以翻年是要累计的,就像你说的,下次开会即使是13年,那么也要称为一届第二次董事会,累计到董事会任期届满(就是3年),有可能开到一届第N次董事会;需要注意的是,董事会也有临时董事会的情形存在,一般董事会会议通知要提前10日发出,临时董事会要提前3日发出,他们的形式完全都是一样的,重要性也没有任何区别,只是有可能临时董事会审议的问题议案比较少或者不是特别重大,一般3日就可以审议获得通过而没必要更长时间或者有时比较紧急时,一般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董事会的称为和临时股东大会比较相似,称为“XX公司2012年第X次临时董事会”,按年度划分,翻年不累计,一年也可以开N次临时董事会,但13年后临时董事会要从“XX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开始计算了,一般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同时存在,互不影响,互相区别开来计算。

3、董事长他首先是一名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之一,是公司董事会成员中选举出来的老大,所以才叫董事长;原董事长如果任期(前面提到的3年)未到离职,不管什么原因她现在要走了,她走了董事会成员就少了1人,所以走之前要把缺位的那个董事给选出来,凑够成员数,然后重新再选董事长;所以完整的流程(缺一不可)是3步:你公司要先发出通知召开董事会补选董事(补选原因是原董事、董事长辞去/被免去董事、董事长职务),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果股东大会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就组成了,那么公司还要再召开一次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长,这才算完成。需要强调的是原董事长的离职是在新任的董事被选出来(就是股东大会通过)以后才正式生效,在这个期间她要继续履行她作为公司董事、董事长的职责。说白了就算她现在走了,在新任董事、董事长被选出来以前,她还是你公司董事长。

4、别说是改换一个董事,就算董事会成员全都变了,只要公司还是那个公司,那么董事会届次还是累计原来的次数,董事会换届一定是因为董事会任期到了才换届,而不是3年内更换了多少董事。

公司增加股东,那么股东会需要换届么?有xxx届股东会这个说法么?

首先,得确认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性质。

其次,若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该公司章程约定,召开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具体可以参照公司法规定。

最后,关于第xxx届股东会说法是存在。

按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一年应至少召开几次?

《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没有强制性规定,因为有限公司人合性强,召开股东大会事宜应该由股东自行决定。

《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大会,存在法定情形,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份公司每年应该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表决权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股东大会

《公司法》股东会出席人数是否有规定

《 公司法 》股东会出席人数是否有规定股东会出席人数是否有规定? ( 一 )、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 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公司法》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参加人数做规定,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做规定。 ( 二 )、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 法规 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议会只规定了会议前通知股东的时间和会议表决权等。可见,《公司法》也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参加人数做规定,同样也可以由章程里规定。 由此可见,《公司法》股东会出席人数这个可以由各公司在公司章程上面进行规定,但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的出席人数,我国的公司法没有进行强制性的要求,但是公司章程当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股东会的出席人数的话,其中不管是哪一位股东未能到场,股东会作出的一些决策都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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