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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出质的股东会决议(有股东会决议还用出董事会决议吗)

时间:2023-01-16 15:14:27 浏览:

质押股权是否要经过股东会决议

质押股权是否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取决于债权人是否为同一公司的股东。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处。3、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沉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质押所需材料

股权质押贷款需提供的资料有: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3、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4、股权发行公司同意出质的股东会决议或证明;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辨析:股权出质是否需经股东会决议?

某市工商部门出台指引,规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系列材料,其中一条为: “……………… (五)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 该市工商部门的指引明显违法,08年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就曾出台办法,对股权出质登记行为进行了约束、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上述规定中并未见“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要求。 但是,从法律风险控制的角度看,事情远未结束。因为工商登记部门只会对股权出质进行形式审查,不涉及实质审查,即使一项股权出质经登记生效后,也可能因为质押合同被申请撤销而导致质押无效。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充分体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股东可以将其经营管理的意志体现在公司章程上。根据上述规定的第八项,其实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出质需经股东会同意,如是,股东在出质时则需要向债权人出示同意出质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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