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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东不实债权(股东出资不实对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12-19 15:18:17 浏览: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什么是股东不实债权这个问题,股东出资不实对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占股50%但是没有实收,现在公司被起诉了,我需要承担...

需要的,法人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果公司有违法行为,并无参与公司经营,是别人盗用的进行公司诈骗,要到派出所和公安进行说明,经公安调查,确实无关,那么不构成犯罪。但案件不可能像这么简单。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公司本身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一般不会牵涉到股东个人。法律分析股东以其存在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需要你承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股东,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主体和概念。

注册资本迟迟未实缴的法律责任是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这样的行为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而且对于没有足额出资的这些股东来说,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你如果购买了某公司50%以上的股票,一般情况下确实有可能控制这家公司,但是也不绝对! 分析: 一般情况下。

当然需要,股东没有出资到位,但已经认缴了。如果债权人要求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承担责任,未出时资股东要就未到位金额承担责任的。

什么是股东不实债权(股东出资不实对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出资不实都包括什么

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 瑕疵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可分为瑕疵补正责任及赔偿责任两类,其中瑕疵补正责任又可细分为补足出资责任、归还出资本息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法律主观: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有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被高估、出资之后将出资转出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 的认定有:股东对外借款作为部分出资款,待验资后立即从公司账户返还债权人的,应认定出资不实;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该非货币财产未过户至公司的,应认定为出资不实。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 公司设立 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 公司章程 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对股东出资不实行为目前我国 公司法 理论界很多人采用的是股东瑕疵出资。

股东出资不实,债权人是否可以追加股东

是可以追究股东责任的。无论股东有没有实际出资,都要承担所认缴的注册资本的责任。企业因股东无实际出资或不足额出资,导致不能偿还欠债的话,债权人有权向股东追责。

不管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只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都可请求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仅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这要看股东是否到了认缴的出资期限。如果到了认缴的出资期限但却未出资或者未全额出资,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不可以。在公司的债务问题上,如果所有的股东都没有足额出资,那么债权人不能只追究其中一个股东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资产来承担,而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各自的出资额。

执行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确定其责任要受到严格的限制。股东出资瑕疵股东出资瑕疵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

什么是股东起诉?,什么是股东起诉债权人

法律主观:一般情况下,公司欠债不可以告股东。

法律分析:股东和债权人的区别是,股东是向公司认缴或实缴出资的人,是公司的内部人员,可以成为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人员;而债权人是通过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而与公司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一般是公司的外部人员。

股东拥有的是所有权,债权人拥有的是债权。股东一般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拥有公司股份就可以参与公司决策。拥有债权与决策权无关。股权没有期限。

企业的股东和企业的债权人这两者都是企业资金的供给者,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什么不同,不同之处在于,企业的债权人享有固定的利息收入,而企业的股东只能享有企业的剩余收入。

什么是股东出资不到位?

1、意思就是公司股东未按期缴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是虚假出资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出资不到位是指在一家公司中,股东未按照约定或法定要求全额履行其出资义务,即未按时、未足额、未按照约定方式出资。

3、所谓出资不足,是指在章程规定期限内,股东仅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诺的其出资义务,且至今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为普遍的现象。

4、若出资不到位就被否认股东资格,而名义出资人却保留股东资格,实属不公。 可见,因出资不到位而否认股东资格将对许多既成法律关系带来冲击,所以,从尊重现实生活、稳定经济秩序、保护善意交易的角度出发,还是持否定说更符合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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