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股东权益 / 正文

暗股东权利(暗股东协议)

时间:2023-01-28 14:22:39 浏览:

暗股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暗股股东、法人代表责任问题

暗股协议法律上指的是股权代持协议,主要约束的是实际股东与代持股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内容,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进行的认可,所以该协议只要没有无效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股权代持协议合法,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与名义上的出资人(即显名股东)可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利润分红,显名股东作为名义上的股东进行工商登记,该行为合法,具有法律效力。暗股股东即隐名股东根据股权代持协议应履行及时实缴出资额以及其他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但是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过程中,也是面临的很多风险。比如说,显名股东以股东名义对外从事的一些法律行为,如以其名下股权进行转让、质押或者其他处分的,有可能会对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造成损失,那么隐名股东只能在承担损失后,请求法院由显名股东向其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如果借用他人名义成立公司,那么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需承担相应风险,双方之间签署的协议对外不产生效力,仅在内部有约束力,如挂名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那公司需对该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因违法被强制执行但未能执行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什么叫做暗股

暗股是通过私下协议成为实际持股人,暗股股东的权利只能靠双方协议约束,不对抗第三人,暗股常见于不宜参股的国家工作人员控股。

股份与股权的区别是:

1、定义不同,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2、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多用股权,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多用股份。股权通常指因出资而享有的股东权利,也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而股份则仅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可以计量的股票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明股实债是什么意思:

明股实债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即为表面上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

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投资方式,明股实债虽然形式上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本质上却有债权投资的特征,被投资公司实际承担偿还责任,比如具有回购义务等。

那么为什么要采用明股实债呢?

明股实债的优势如下:

1、通过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投资方可在较低风险前提下获得相应收益。具有债的特点。

2、通过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融资方可在账目上扩大自身的股本金,不占用授信额度,也可以有效降低资产负债比。具有股的特点。

当然,明股实债也会有风险,风险如下:

1.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来自于融资方是否如约履行回购义务,是否具有支付回购款的能力和意愿。

一旦出现经营困难,融资企业可能会做出逃避债务的选择。

2. 法律风险

明股实债法律地位不明确,是介于股权和债权投资之间的模糊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若明股实债被认定为股权投资,则投资人不能主张还本付息,不能得到定期收益。即使被认定为借贷,投资人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其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部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 收益风险

在标的公司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股权投资是要劣后于债权进行受偿,投资人需要承受股权本身所带来的风险。

4. 管理风险

在明股实债的交易模式下,投资方往往享有收益,但并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这就会导致股东权的落空,投资方对标的公司缺乏有效监管。

暗股有控股权吗?

没有。暗股能享受分红权益,但是没有其他相关的股东权利。暗股是没有控股权的。

暗股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暗股协议受法律保护。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当订立一份书面协议写明谁是出资人,谁是名义股东,股东的权利由谁享有等问题。暗股股东如果想转变为实际股东,如果是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如果是上市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直接写个转让协议既可。暗股是通过私下协议成为实际持股人,暗股股东的权利只能靠双方协议约束,不对抗第三人,暗股常见于不宜参股的国家工作人员控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名义股东与暗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名义股东与暗股东的区别是身份的显露程度是不一样的,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我国的《 公司法解释 三》使用的是“实际出资人“的称呼,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名义股东“或“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在 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出资人或股东是别人的姓名。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协议的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依照形式主义原则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 由于形式要件的缺失,实际出资人虽然符合成为股东的实质要件,但其并不能当然获得法律认可的股东地位,即使实际出资人不是法律规定的受到限制的主体。其与公司形式上没有任何关系,相互之间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这是由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股份公司的公众性决定的,实际出资人要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代价。

公司的暗股合法吗

公司的暗股,即隐名股东是受法律保护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代持股协议,约定谁实际出资(隐名股东),谁是显名股东(公司章程上挂名)。如果出现法律纠纷,显名股东可以拿代持股协议披露隐名股东,就是实际出资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猜你喜欢:
热门文章
随机文章列表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