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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具名)

时间:2023-02-02 12:15:56 浏览:

如何理解“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意思是: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公司股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该股东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法律分析

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公司登记的事项保持一致,但是在出现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存在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则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均具有对世性,而在登记对抗主义效力下,无论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发生移转,在未为登记前,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仅在内部产生效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的物权主张。但是,所谓不得对抗,并非不发生效力,而是指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业已完全有效成立,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亦非绝对无效。仅该受让物权的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已。因此,第三人既可以否认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也可承认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因为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实缴出资的证明方法有哪些?

1、公司章程

有关股东认缴出资的证据,主要是公司章程。股东认缴出资的证据是最基础、最根本的证据。股东认缴出资,是投资人成为股东的起点。如果股东没有认缴出资的意思,即使表象上看,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的行为,但如果不是基于向公司出资的意思,而是基于借款的意思表示,那么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缴纳出资。

2、出资证明书

实缴出资的证据主要包括出资证明书。《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股东际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股东如果分期缴纳出资,公司应当就其每一期出资向其出具出资证明书。

3、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见,股东名册对于股东资格具有推定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的效力,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对抗公司。

4、工商登记

《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很明显,工商登记的效力在于对抗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你知道哪些关于股东名册的知识?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并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义务。由于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直接关系到股东资格的确认与股权的行使,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从法律角度来说,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备,它是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是证明股东资格的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会忽略股东名册在法律意义上的内涵。因此股东名册的特定效力,表现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在登记注册时(包括开业和变更),股东名录(册)和公司章程应该同时向登记机关备案。

未经登记机关备案的股东身份在法律上是不生效的。

你说的这个说法,一方面,按正式注册程序说,是完全正确的;另一方面,如果股东名录(册)与章程不符,要看哪个是在登记机关备过案的,哪个名单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注:登记机关在我国是指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股东名册包含哪些内容

股东名册包括以下相关内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的等基本信息;2、股东的出资额;3、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的编号。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来主张行使其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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