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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模板百度文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没签合同怎么样办?

时间:2023-05-16 14:00:59 浏览:

本文目录

  1. 一人股东转给多人怎么写股东会决议?
  2. 作为原始股东没有签订合伙人协议,如何维护权益?
  3.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没签合同怎么样办?
  4. 股权协议出现错误,需到工商局修改怎么做?
  5. 公司股东之间签的协议有效吗?是否可以自己写呢?

一人股东转给多人怎么写股东会决议?

按照转给多少人,每个人转多少如实写。

股东会决议,就是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在一起开会确定的决定。所以,股东会决议就是对决定的事项如实描述,形成文件。

这个文件一是要达到法定人数参加,二是参会人员必须亲笔签名或是法人股东加盖公章章。

作为原始股东没有签订合伙人协议,如何维护权益?

合同纠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违约,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会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没签合同怎么样办?

你好,从你的问题来看,我理解你的担忧是没签股权代持合同,名义股东不承认怎么办。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证明双方代持关系的存在,“空口无凭”是很严重的法律风险。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寻求解决: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重新协商,签订书面的股权代持合同。调取支付出资的相关银行流水,证明代持关系的存在。复盘双方沟通的微信、短信、电话(需录音)、录像记录,从沟通内容角度证明代持关系的存在。如果双方洽谈代持事宜时有其他人在场,可以申请其他人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双方的代持关系存在。如果实际出资人参与了公司的相关会议,如股东会,可以提交相关会议纪要、决议文件,证明实际出资人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最坏的情况是实际出资人不能证明这种代持关系,这时可以以不当得利关系,起诉名义股东返还出资款。以上,供参考。

股权协议出现错误,需到工商局修改怎么做?

一、仅对股权转让而言,修改的只是公司章程。其他的事项是办理变更登记。

二、1、最好分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因为一个是股东内部转让,一个是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

2、不是股东,是选举的公司高管层人员,股东会选举谁当董事、监事,就写谁,董事会聘任谁当经理就写谁。

3、写在股东一栏

4、提交章程修正案即可,如果是改动较大的,就提交新制定的公司章程。

5、提交书面的

6、写原来的时间

股权的可转让性在保证了公司的收益稳定性和资本流通性的同时,转让过程中及嗣后出现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随之带来的各类股权转让纠纷更业已成为商事审判中增长最快的业务之一。很多争议产生的原因多是因为股权转让协议草率拟定而致,因此在签订协议之时,双方就应当预见相应风险,力求内容完整、准确,尽充分注意义务。

一、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对股权转让价格的评估应当区分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前者必须经过国有资产办对股权进行立项、确认的步骤,再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后者因为允许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因此比较自由。但即使是协商,也至少应当保证该价格的产生是经过了双方认可并有实际依据的。比较常见的几种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2、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3、以股权转让时的上月月末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载明的净资产额为基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4、以拍卖、变卖价作为股权转让价格;5、双方结合公司发展前景、不良资产率、产业政策等因素,综合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上述几种方式各有优劣,比如第一种方式虽然简单易行,但由于公司的资产及股权价值受经营活动与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因此如果简单的以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基准将无法准确衡量受让股权的真实价值;而以审计、评估或者拍卖、变卖的方式,虽然相对于第一种方式会更真实地反映股权价值,但是一方面因所耗时间会比较久而影响到执行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会产生一笔不菲的评估费用,对于所占比重不大的股权,这显然不是经济可取的做法;以净资产额为基准是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也是当双方当事人对股权价格有争议而又无法协商一致时,法官判定股权价格所采取的通用方法,但股权不仅仅表现为现存的资产额的多少,还体现为未来动态的收益和盈利能力,因此也无法做到最客观准确;双方协商最能体现意思自治,但受让方往往都存在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的情况,要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认可,且能够平衡双方利益的股权价格也通常不易。

根据上面几种方式的特点,最可行的方法是由双方先进行协商,当然在协商过程中,转让方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将股权之上的所有信息都提供给受让方,如果受让方予以接受,并且能在此基础上协商出一个认可的价格,则可以确保该价格的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无法在该步骤上达成共识的,则建议以净资产额为基准来确定股权价格。因为相对于其他方式,该方式可以较为真实,也在尽可能节省成本的基础上提供给双方一个客观的股权价值数据。如果仍无法确定的,可以再考虑通过审计、评估来确定,或者引入拍卖、变卖等市场机制,当然在此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还是应当保持沟通与交流。

二、转让方应当作出股权无瑕疵的书面保证

由于股权存在瑕疵而引起的争议纠纷相当常见,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时就要求转让方对其转让资格、转让的股权作无瑕疵保证,一旦未来产生争议,至少能提醒法官受让方在签订协议之初就已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常见的几项书面保证包括以下几类:转让方具有转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次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都合法有效;当受让方非公司原股东时,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所转让的股权应当完整,未设定担保、抵押或关系到第三方权益的权利等。

上述所列的几项书面保证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该保证意在强调未产生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当受让方是原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时,应当确保是在转让方已将受让股东信息、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转让条件书面告知了其他股东,且其他股东未有以同等条件受让该部分股权的前提下才接受的股权转让;否则,即使已经完成了转让行为,如果未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间不满一年且没有损害到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撤销原股权转让协议。

三、转让方缴税保证与配合变更登记保证

很多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都习惯作出“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转让方/受让方承担”等类似笼统的约定,但该约定并不能免除转让方缴税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人是纳税义务人,受让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双方仅约定了“一切费用的承担方”,该“一切费用”一般不包括转让方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此司法审判中还是有一定共识的。

股东协议模板百度文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没签合同怎么样办?

一方配合另一方变更工商登记可以视为是股权转让后的附随义务而应当全面履行,但一方不愿意公示其股东身份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选择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促使彼此能相互配合尽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更为巧妙的做法是,双方可以约定将股权的转让以及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分阶段来履行。比如,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几日内,转让方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受让方支付相应转让价款;在完成变更登记后再转让第二期股权,受让方再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或者在转让方转让了全部股权后,受让方的转让价款分阶段来支付。总之,双方可以根据对彼此的信任程度,股权价值的大小,股权转让款金额的大小来灵活变通转让及支付进度。

四、明确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方

有些受让方因为股权转让价格过低而急于受让,却可能忽视了该股权背后隐藏的风险,即公司的债务情况。公司所承担的债务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资产、股权的价值、公司的运营及盈利能力,因此对公司现存的债务如何承担是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特别约定,也是非常重要的条款。

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双方在对公司目前全部的债权债务进行梳理后,确定某日作为基准日,该日之前的债务由转让方来承担,该日之后的则由受让方来承担,以此划分彼此的承担范围,当然对于非因任意一方的过错而遗漏的债务,也应当由基准日来确定承担人,这是实践中对于处理公司债务承担问题的比较高效且简便的做法。当然需要提醒转让方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转让方故意而未向受让方披露重大债务的,一旦产生司法争议,即使是在基准日之后,法官也一般会判决由转让方来承担该债务,或者在无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受让方得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转让方返还全部或部分转让款。

公司股东之间签的协议有效吗?是否可以自己写呢?

股东之间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当然可以自己写,但是,股东协议一般是公司成立前,各股东间的一个约定,它明确了合作方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合作各方合意的原始依据。公司成立以后,最好是以公司章程的形式把相关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是公司的“宪法”,公司一切重大问题的处理原则和解决方式都应该在章程里体现。而协议只在合作各方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公司章程则是调整内外部所有关系的准则,是要公示于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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