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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要件(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的联系)

时间:2022-12-26 12:45:30 浏览:

股东提起诉讼的条件

一、正面回答

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起诉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3、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分析详情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个人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情况,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个人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需的条件都有哪些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一、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上述股东已经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公司机关收到申请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

三、有明确的被告。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的条件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

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接到该请求,经过一定期间而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要件都有哪些

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对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直接以自己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达到一定持股份额的股东,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向法院起诉的诉讼。

适用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形及条件是什么?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第三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法律赋予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代表公司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本质是一种共益权。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是“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即股东认为公司的权益遭受损失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首先必须证明其曾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不起诉,股东方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防止滥诉的情况出现,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股东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胜诉利益归属公司。若该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合理的诉讼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是怎样的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下列前置条件:

一、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需要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股东已经因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公司的相关部门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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