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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表决(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时间:2023-02-22 15:08:23 浏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如果该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另外,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还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之处的,也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

公司法股东会的表决权事项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的表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可以自由作出约定。

1、持有1/10 表决权即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2、持有1/10 表决权即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3、2/3 表决权表决通过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第二、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表决权是一股一权的形式且不可进行自由约定。

1、持有公司1/10 股权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持有1/10 股权且连续持有90 日以上即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3、持有3%股权可以行使股东大会临时提议权。

4、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1/2)通过;但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持有1/10 股权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6、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需要出席股东大会 2/3 表决权表决通过。

第三、股份公司、有限公司都适用的规定

1、连续180日持有公司1%股权的股东可以起诉董监高。

2、持有公司1/10表决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3、让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书怎么写?

范本如下: xxx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主持人:xxx出席会议股东:xxxxxxxxxx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xxx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以(书面等)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在x年x月x日(地点)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x人,代表公司股东x%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 股东表决权 的%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股东表决权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注销。 2.同意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 为:xxxxxxxxx??,xxx为清算组组长。 3.同意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公司注销情况及告知 公司债权债务 人。股东:(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章章) x年x月x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怎么表决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表决方式由公司章程约定,若是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资比例越高,就越可能影响决议的作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2/3表决权通过的有那些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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