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股东合作 / 正文

侵害股东权益纠纷 侵占股东利益是什么罪?

时间:2023-05-12 21:30:47 浏览:

本文目录

  1. 侵占股东利益是什么罪?
  2. 上市公司计提商誉减值是怎么回事?有没有侵犯股东权益或者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3. 怎样维护股东权益?
  4. 发现大股东侵权可以要求审计吗?
  5. 股东之间经济纠纷通过刑事手段立案抓人,现在股东以此要挟重金和解,家属该怎么办?

侵占股东利益是什么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依据犯罪情节判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侵害股东权益纠纷 侵占股东利益是什么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市公司计提商誉减值是怎么回事?有没有侵犯股东权益或者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计提商誉减值是怎么回事?有没有侵犯股东权益或者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明白商誉是怎么产生的。

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融到大量的资金后,不能把融到的资金一直存在银行里,那样的话,还不如由投资者自己存银行。因此,上市公司要拿这些资金来发展生产,进行扩张。扩张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己购建厂房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另一种是通过收购别的企业来扩大生产规模。在收购过程中,要进行审计评估,以确认被收购企业的公允价值。在实际收购时,上市公司付出的对价往往会高出被收购企业的公允价值,其差额就是所谓的商誉。但是,上市公司要付出超过公允价值的价格,被收购企业的所有者必须作出业绩承诺,保证在被收购后几年内(三年或五年)每年净利润不低于某个金额。

当被收购企业在被收购后的几年内净利润未达到其承诺的金额时,上市公司就要计提商誉减值。

上市公司计提商誉减值,会直接减少当年净利润,当然会侵犯股东权益,特别是损益中小投资者利益。

怎样维护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包括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为财产权,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如知情权、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维护股东权益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按规定查阅或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发展;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况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给损害股东利益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对公司满足连续五年盈利却连续五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的情况下,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份;

4、当公司陷入经营困局,公司董事、股东长期冲突,影响公司正常管理经营的情况下,可提起清算公司诉讼。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发现大股东侵权可以要求审计吗?

不可以

对公司的财务账簿进行司法审计并非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畴,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股东无权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司法审计。股东可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的会议资料、财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以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和核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审计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是否对公司财务账簿进行审计,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需要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做出决定,股东个人无权对公司进行审计

股东之间经济纠纷通过刑事手段立案抓人,现在股东以此要挟重金和解,家属该怎么办?

这种事情在商业上可以说是经常发生的,可能在某个人或家庭身上是个案,其实在公安机关系统内部,此类案件其实一点都不少见。

从题主的表述上来看,应该是当事人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了,作为家属第一时间要做到不要慌张,找到靠谱的律师很重要。

如果家属了解情况的话,应该把情况完整地向律师表述,不能有所隐瞒,只有这样律师才能全面分析案情;如果家属不了解情况,律师会按照法律程序申请会见当事人的,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当然公安机关也可能以案情需要为由暂不允许会见当事人,但所有这些都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着急也没用的。

家属需要切记的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满足刑事案件的罪名成立标准,所有的刑事罪名都有相关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逐条与律师一起探讨,不是说采取刑事手段就可以改变事件的真实情况的。

当事人需要做的就是真实反馈情况,因为既然公安机关都已经介入了,就一定会采取很多手段去取证的,作为个人是无法与公安机关的强制力量做对抗的。说清楚事实,不是刑事问题的,公安机关自然就会撤案。

至于其他股东提出的和解要求,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去考虑会比较妥当。

但还是有一点需要说明的,就是刑事罪名的成立与否,不与当事人的和解有关,是与事件的性质有关,即是否满足刑事罪名构成要件;而刑事罪名成立之后的量刑问题,才与是否和解有关,有和解的,量刑可能轻些,没有和解的,量刑可能重些。法官判决时候采用上限与下限的问题。

猜你喜欢:
热门文章
随机文章列表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