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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诉状(公司股东知情权之诉)

时间:2023-01-10 08:38:31 浏览:

股东要求查账的起诉书

您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确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且,股东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同时,法律对于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程序和条件作了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采取诉讼手段行使知情权时需要首先满足公司法的要求,即股东应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公司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账簿的行为有不不正当目的的,且存在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公司可以在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拒绝查阅的理由。股东如认为公司拒绝查阅的理由不合理,有不当之处,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所以,股东要向法院起诉,需要先穷尽内部救济途径。起诉书需要说明自己查询的理由和内部救济的情况。一、范文1

原告:张xx,男,汉族,19xx年3月13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 。

被告:xx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xx,联系电话:xxx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薄(会计账目)、 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被告股东、董事。

被告成立至今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提供过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从未提请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被告公司章程第16条第6款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依据以上相关规定,原告曾于20xx年x月x日向董事长兼总经理李xx递交了要求查账的书面申请,并要求专业会计师协助。经多次催问,其反复推委,不仅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至今都没提供一份财务资料、账薄、凭证。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且法律并未对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时寻求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提供帮助作限制性规定。同时,对于一个缺少专业知识的股东,请求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帮助查账,这也是法律给予股东查阅会计账薄请求权的应有之义。

特根据《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向贵院起诉,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程序

程序: 1、准备好 起诉状 ,起诉状包括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以及诉求; 2、将起诉状递交到被告所在地法院; 3、法院受理后,同时需要缴纳 诉讼费用 ; 4、法院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书等; 5、等待 开庭审理 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 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 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 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 证据 和证据来源, 证人 姓名和住所。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

因侵害 股东知情权 而提交起诉状的程序是: 1、股东提交起诉状和副本给法院; 2、法院决定受理的,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由被告进行答辩; 3、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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