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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决议范本(股东会决议中企业股东必须要签字吗?)

时间:2023-05-29 14:00:24 浏览:

股东会决议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吗?

股东会决议不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会的召开是由各个股东成员来参加的,他是公司的最高级会议,是决定公司的章程修改,重大事项的制定以及批准公司董事会的提议方案,这属于公司内部的一项会议,它所形成的会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也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来签字。

股份在股东名下可以告公司吗?

可以告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公司的懂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的利益,那么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该有限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有限公司的股东

只有两个股东、一个不参加股东会、股东会有效吗?

一人公司股东决议范本(股东会决议中企业股东必须要签字吗?)

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有可能影响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待: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表决权是怎样规定的,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每个股东都具有相同的表决权。

另外还要看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表决权是如何规定的,是按照资本多数决还是股东人数多数决,也就是说章程的规定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约定每个股东的表决权相同。如果是资本多数决,那么有股东不参加股东会,就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如果是人数多数决,仅仅一个股东不参加股东会并不一定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如果出现极端情况,也就是说,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且章程规定,股东大会表决权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话,如果到会股东表决权达不到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就可能无效。出现此类极端情况,也即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仍会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你们其他股东,作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上述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当然这是最次的解决办法,最好还是协商解决此类纠纷,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股东会决议中企业股东必须要签字吗?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会决议仅要求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签字就可以,而公司公章和法代的签字具有同等对外效力,选其一就可以,但最好是2者俱全。股东如是法人,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样有效。根据以上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需要股东签字、需要多少股东签字,要根据所议事项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例如你们公司要变卖厂房,公司章程又规定:变卖公司财产,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四分之三以上通过,那么这个股东大会决议,就需要由持表决权四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签字,否则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将股份转让吗多谢?

我以前的领导是这样操作的,几个领导ABCD,在国企(甲)时即有另起炉灶的想法,其间,其中D一人提前两年离开公司,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由D一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货币出资。然后新公司(乙)成立完毕。两年后,ABC也离开国企,并带走一帮员工。此时已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为《股东决议》,进行股份转让。其中ABC各占一部分,而员工成立一个有限合伙公司(丙)也占一部分股份。待股权转让完成后。ABC重新分配股权和职位。再一年后乙公司再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上三板。这是合法的么?

在成立乙公司时,应该ABC和D有共同出资。在期间需要协议么?比如代持合同之类的。在转让时会存在税务问题么,是否可以0元转让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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