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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作协议书怎么写,开公司股东之间要签哪几种协议?

时间:2023-05-27 08:00:43 浏览:

本文目录

  1. 作为原始股东没有签订合伙人协议,如何维护权益?
  2. 股东和干股和合伙人区别?
  3. 合伙人与股东有什么区别?
  4. 开公司股东之间要签哪几种协议?
  5. 股东之间出现股权争议,该如何解决?

作为原始股东没有签订合伙人协议,如何维护权益?

合同纠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违约,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会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股东和干股和合伙人区别?

股东和干股合伙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制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外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而股东(入股人)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法律适用的不同,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而股东适用“公司法”。

第三、承担的资金不同,合伙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资金,入股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资金。

第四、加入与退出的规定不同,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建立的,合伙人退出或新合伙人加入时,必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重新签定协议。而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

合伙人与股东有什么区别?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合伙人和股东两个词可谓时刻萦绕于耳畔。那么合伙人和股东有哪些区别,商业上所称的权益合伙人和事业合伙人都是不是一回事,以下来说一说。

1.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与股东:

(1)依据的法律是不同的:

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据的是《合伙企业法》。

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依据的是《公司法》。

(2)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两种,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就是在投入的钱不够偿债的时候,要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所谓连带,就是不管你合伙协议如何约定的,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有限合伙人则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对于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参与经营管理是不同的:

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一般可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直接参与其中或者间接参与)。

(4)其他不同:

如出资方式,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而公司的股东则不行;

又如体现法律效力的方式,合伙企业是合伙协议,而公司是用公司章程;

再如退出的形式,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而合伙人则是退伙,等等。

2.商业模式中的合伙人与股东:

在我们平时所听到的名词中,还有很多别的合伙人,比如事业合伙人、权益合伙人等等,这些是为了在商业模式中进行管理和激励而创造出来的,与法律所规定的合伙人是有区别的。

在公司中,如果仅仅是通过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而不是章程上所列明的股东,那么仅仅是对协议签署人有法律效力的。登记在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则具有公司法所约定的法律效力。

以上是财会小童观点,欢迎大家评论补充。

开公司股东之间要签哪几种协议?

创立公司不仅要确定公司的经营项目,也要明确投资人特别是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就需要订立明确详细的合作协议,这样可以避免纠纷。那么,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如何写?

一、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如何写

1、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东莞市xx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经营范围:房地产评估;

(3)注册资本:以工商注册为准;

(4)法定地址:以工商注册为准;

(5)法定代表人:

2、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

乙方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

丙方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

以上现金出资用于收购xx评估有限公司及合作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办公场所、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等。

3、职务和分工:

甲方担任合作公司的董事长,主管决定合作公司的经营项目和内部事务;

乙方担任合作公司的董事兼任总经理,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职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丙方担任合作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经营财务收支事宜;

4、利润分配方式:

经营收益在除去现金出资成本和经营成本后的利润部分均按照甲方占xx%、乙方占xx%、丙方占xx%的比例分红,盈利的余额部分作为合作公司的风险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5、经营资金的增加:

如合作公司出现需要再增加经营资金的情况,各股东应按照各自分红的比例增加出资;如有股东出现不能够或不愿意再增加出资的情况,则该股东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股权,三方股份则实际出资重新相应调整。是否需要再增加经营资金,应该以董事长和至少一名其他股东同意为准。

6、退股方式:

合作公司的股东自公司成立三年之内不得退出股份。每个合作股东的现金出资是作为该股东退股的唯一结算依据。股东退股时,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合作公司应先行将公司盈利部分的85%(15%是公司的资产折旧和风险公积金,不得分配)按照分红比例结算,然后再将该股东的现金出资退回,其他股东对退出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合作公司没有盈利,则根据合作公司现有财产按照实际出资的比例退回该股东。

7、因一方违约,给合作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给赔偿并支付没股东5万元违约金。

8、本协议一式三份,每位股东各执一份,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

乙方签字: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

丙方签字: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

年月日

二、公司股东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签股东合作协议的注意事项

1、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2、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3、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股东之间出现股权争议,该如何解决?

股东之所以会出现股权争议,根本的原因还是因为对于利益的争议。试问如果一家公司的业务都没发展起来,或者处于亏损的状态,那还有什么好争议的呢?因此,了解股东出现股权争议的根本目的,就相当于找到了解决争议的立足点,只是通过什么办法把大家拉回到一张桌子上,重新谈好怎么分配利益的问题。下面我就从三个方面入手,为大家提供一个解决争议的思路。

股权争议的类型

要想找到解决股权争议的方案,那我们必须对股权争议的类型心中有数。因为每一种不同的争议对应的是不同的解决思路。常见的股权争议类型如下:

1、股东权利争议

股东权利的争议通常存在于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拆分来看,上述权利对应的就是分红权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选择公司经理层,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的财务报表等)。

实际公司运行中,很多公司的实际上都是大股东控制的,中小股东只是财务投资者,平时是很少参与公司的经营业务管理的。换而言之,公司的管理层和各个关键岗位几乎都是大股东选择的,中小股东平时也没有实际参与到公司的实际运行当中,特别是民营企业的一些个人投资者,可能只是通过定期的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这就为将来的争议埋下了伏笔。当公司经营情况蒸蒸日上的时候,这种矛盾会被公司良好的发展前景所掩盖,但是一旦公司的经营走下坡路,或者前景太好,这些矛盾就会突显出来。

中小股东觉得大股东没有让他们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没有让他们享受到相应的知情权和分红权,明明可以分红或者可以做得更好,现在落得如斯田地肯定是大股东搞的鬼。这时候他们想重新掌握股东应有的权利,却发现困难重重。大股东则认为这些中小股东是鸡蛋里挑骨头,这个公司能够有今时今日的发展,靠的全是自己的努力,没有大股东的付出,不会有公司的今天。以前公司没有什么业务,你们就爱理不理,现在公司成长起来,你们却来指手画脚,没门。

因此,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就因为公司的业务发展起来后,利益分配不均,知情权约定不明产生了分歧,这种分歧如果激化为矛盾则很容易让公司陷入被动的境地。

2、股权转让争议

股权转让争议主要包括,股东和第三方之间的转让纠纷,也包括股东之间的转让的纠纷。这里主要涉及到非转让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或者第三方未履行义务(未办理登记或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出资瑕疵的股转转让的争议等等。这里面涉及比较多的问题就是优先购买权和各方履行义务的问题。

对于涉及优先购买权的问题,通常都是转让方股东在对外进行转让时,侵犯了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现有股东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但无论转让方股东是否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对外转让或者虽经过半数股东同意,但未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签署了转让合同,现有股东主张转让合同无效都不会得到支持。因为转让合同违法的只是任意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因此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对于转让各方履行义务的问题主要则存在于转让方股东不配合进行股权登记以及受让方股东未及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这种情况,就看各方在协议中是怎么约定的了,如果合同有明确的先后履约顺序的,则先后履行的一方都有各自的救济途径,必要的时候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请求损害赔偿。建议这种不要拖太长时间,否则变数很多。

3、股东身份争议

股东身份的争议主要存在于股权代持行为中,也就是存在于隐名股东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争议。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很多不合适显名的股东中,由于竞业禁止或者其他不愿意被外界所获知的原因(通过导出商业秘密、资源等),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参与到公司的实际经营当中。这种纠纷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问题,一个是隐名股东想显名,二个是名义股东无权转让的问题。

先说隐名股东显名的问题。

首先,无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是否有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只要实际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的,那即使是口头的股权代持协议,那也是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即使无法征得现有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进行显名,也不影响隐名股东享有的权益。但是没有口头协议则会对代持过程中的很多细节问题容易产生纠纷,这会使得隐名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

其次,隐名股东想要隐名,必须要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否则是无权申请显名的。在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必须还要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可以变更公司登记,否则隐名股东是无法显名的。这也是法律为了维护公司现有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稳定采取的措施。也就是要求隐名股东自行承担代持所存在的法律风险。

再说名义股东无权转让的问题。

名义股东虽然没有履行实际出资义务,但是在外观上看,其具备股东的身份,因此如果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进行了工商登记的,善意第三人是可以取得公司的股权的在,这时候隐名股东只能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这个合同无效。因为既然签署了代持协议,那隐名股东就应当自行承担这里面可能存在的风险。

4、股东出资争议

股东出资的争议就是有的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有的股东每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有按时足额厨子的义务。虽然公司法已经出现了最低出资额,但是公司章程必须要约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的。换而言之,公司的股东是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否则是需要向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

实践中这种情况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已经越来越少了,现在出资的要求也越来越宽松,几乎都是看股东之间的约定,而且也没有太多可以讨论的地方。

综上所述,股权争议主要存在以上四大类型,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前三个,特别是当公司发展特别好或者公司业务碰到危机的时候,这种争议就会开始从此前的缝隙中冒出来了。那出现这些股权争议对公司存在怎么样的不良影响呢?

股权争议可能带来的影响及处理的大原则

1、股权争议可能让公司业务停滞不前

出现以上的股权争议,问题均可大可小,但是无一例外,如果事态演化严重,争议各方罔顾大局,鱼死网破,那最终受损的必然是公司和各个股东。实务中,很多股东最终还是会让步于利益,否则公司最终落得破产,那不是股东愿意看到的结局。

比如笔者曾经接触过一家从事钨金属回收提炼的公司,就是这样的情况。这个公司经历了多年的技术和客户积累,现在已经成为国内细分新材料的行业龙头。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获得融资,对外稀释了股权,引入了一家当地的上市公司作为其第二大股东。由于钨属于不可再生的稀有金属,且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汽车等领域,随着政策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以及下游需求的增长,公司在近几年也确实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财务数据也是扶摇直上,并开始筹备IPO的相关事宜。

但第二大股东却在此时暴露出了狼子野心,希望大股东能够将公司的股权按照地价转让给它,并且通过一些列的动作,包括罢免董事长,启动诉讼程序冻结股权,意欲逼迫大股东就范。双方当然是当仁不让,使出浑身解数,公司的业务也因此停滞不前。

目前公司的股权纠纷依然未能妥善解决。这个第二大股东作为当地的上市公司,背后也是有一定的实力的,但是大股东明显不愿意放弃自己一手创立的公司。虽然有关政府部门已经介入,但在利益问题没有得到平衡之前,这个问题是很难得到妥善解决的。

其实发生这样的股权争议的根本原因,还是公司发展的态势非常的好,其盈利前景甚至超过了上市公司现有的业务,这让这个第二大股东坐不住了。想通过此前和大股东签署的回购协议做文章,通过回购逼迫大股东就范。但想要让大股东放弃自己的心头肉,那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虽然大股东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有些瑕疵行为,但想借此推翻大股东的位置,那也是痴心妄想。目前公司的股东争议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公司的现有的业务和新项目的建设都全面停了下来。这对于一个正处于上升阶段的企业来说明显是个双输的行为。公司错过良好的发展机会,竞争对手不但可以抢占市场份额还可以有时间做好应对,最后受损失的还是公司的股东。

因此,股权争议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就是争议的各方都互不相认,甚至是针锋相对,这会使得公司的经营管理陷入停滞,无法正常运营,不但失去了盈利的机会,更有可能错过发展的良机。那如果碰到争议又该秉持什么样的原则进行处理才能有利于各方利益最大化呢?

2、解决股权争议的大原则

利益,是股东考虑争议解决的大原则。

股东之所以成立一家公司,目的就是为了盈利,这是我们面对争议时必须要正视的问题。无论是什么样的争议以后,都可以采用利益补偿的方式进行解决。怎么通过谈判,明确各方的利益诉求,平衡各方的利益是我们解决争议的关键。

除了股东出资的争议以外,股东权利、股权代持、股权转让这三个问题往深里看,都是利益的问题。股东主张权利,无非是觉得公司的利益自己没有享受到,否者觉得公司明明可以赚更多钱,为什么现在反而变差了;股权代持也是,名义股东肯定是看到公司发展势头很好,才会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怎么会背信弃义呢?股权转让就更加是了,你把一个利润不断翻倍的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却没有转让给现有有实力的股东,这不是肥水流了外人田吗?所以,看清楚这三个股权争议背后的利益之后,我们就可以求同存异,从以下两个方面尝试着手去解决这个问题了。

(1)双方的诉求

协议相比大家都有,而且大家都已经找过律师评估,其实只要是相对明确的案例,几乎都可以找到类似的案例,也几乎可以预估到对簿公堂的结局。即使不能百分百的准确预测,但是八九不离十是很有可能的,这时候就可以基于协议去摸清对方的诉求了。

实践中的协议大部分都是相对平等的,也就是说大家继续争议下去,继续诉至法院,最后可能还是各打五十大板。所以为什么大家不能节省一点诉讼成本和时间,就这些基础平衡彼此的利益诉求呢?很多时候,这都是各方已经怒火攻心,觉得责任都在对方身上,这样的思维是非常不利于解决问题的。因此各方都应该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那就是时间拖得越长,对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也越不利。

这里,笔者建议各方找到一个相对专业的第三人协助各方进行谈判,并从下面三个角度尝试达成共识:明确现有的事实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基于这个基础所希望获得的利益,双方的认同点和争议点,处理大家能够通过让步处理的争议点直至各方达成一致协议。

(2)最坏的结果

如果各方基于上述的步骤无法取得共识,那建议各方先把最坏的结果想到。那就是彼此之间的争议是否会影响到公司的业务发展。如果公司的业务发展陷入停滞,甚至被竞争对手迎头赶上,那公司最终受到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如果公司的纠纷一直得不到解决,公司可能会陷入破产的境地,最后公司的股权可能变得一文不值,这个结果是不是大家都预料到了?

股东合作协议书怎么写,开公司股东之间要签哪几种协议?

现实中,争议的各方如果真的撕破了脸,对于利益寸步不让,公司是可能陷入到这种境况的,特别是当大股东和其他股东陷入争议的时候,这种情况出现了概率就会大幅增加。所以谈判的双方可以根据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的变化,基于双方最终的利益诉求提醒对方,这样下去很容易会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是迫不得已所能用的方法了,但也是相对比较有效的方法。市场经济环境中,大家都是求财的,求气没有什么意义。

综上所述,股权争议的类型很多,但无论是哪一种争议都是有解决方案的,关键就是找到彼此之间的利益诉求,各方基于利益平衡的大原则协商出一个彼此认可的合作方案。需要谨记的是,大家终极目的是利益。

以上就是个人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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