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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内部协议要怎么样才有法律保护(股东协议有什么作用)

时间:2022-12-26 07:53:08 浏览:

内部股东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从民事角度来看呢能否可以法律支持?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从民事角度来说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协议通常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通常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此类协议如果是依法签订的,并且不存在法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不论是拿到工商局备案的协议还是内部股份协议,均为合同。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未取得股东会决议,那么这份协议对公司无约束,受让人只能向转让人追索损失。如果取得股东决议,但未办理工商备案,当事人享有股东权利,但不能对抗第三方,比如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文件无法律效力,而转让人以股东名义从事的行为从法律上继续有效,因此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先赔偿再向转让人追索。所以股东会内部协议应该由股东们来进行签订,对于协议的签订只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那么就算是有效的,但前提一定要协商好,并且表明自己的真实意愿,这样此协议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如果协议有所改动就一定要再召集所有的股东当面进行变更,所以协议合法的话从民事角度来说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股东协议怎么写能具有法律效应

誊写股东协议的时候,必须要符合条件,股东协议才会具有法律效应。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具备以下3个条件的股东协议有效。如下:1、订立股东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股东协议表达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入股分红协议书怎样才有法律效应

合同条款齐备,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协议一般都有效。

法律分析

首先,合同条款要齐备,一个入股分红协议需要有基本的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需要有基本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股东的权利、义务、分红方式与份额、禁止行为、违约责任、违约金等条款。

其次,需要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自愿接受合同的协议约定,自愿平等签订合同。

再次,不能有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协议不能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最后,如果担心合同不被对方认可,或者对方反悔,可以对合同进行公证。公证以后的合同具有证据作用,对方不能以合同不存在为由进行答辩。

分红协议最重要的还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即双方的同意、许可。“法无禁止即可为”。民法的宗旨无处不彰显着对自由人权的保护。而怎样才算拥有自由人权,无外乎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说自己想说的话,做自己想做的事,自由自在地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而这也正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所在。

除了合同自由奠定了人民在进行商品交易自由权之外,婚姻自由、遗嘱自由等彰显了意思自治原则在人权领域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股东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股东协议书的内容:1、详细列明各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等;2、通过各方协商谈判后确定公司分红机制,在协议书中写明股权比例和分红;3、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股权回购制度等形式;4、规定纠纷解决方式和合同生效要件等合同必要条款,并注明相关股东人员个人信息等等。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协议书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如何写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1.协议只有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特别的格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有效。具体来说:

(1)保证内容的合法性,其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协议内容应简明直接,根据协议类型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有效期等因素;

(三)协议各方信息真实准确;

(4)签名、盖章属实。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0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题材;

(3)数量;

(4)质量;

(五)价格或者报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小型股东合作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小型 股东合作协议 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 、 、 ,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 有限责任合作社(暂定,以工商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合作社)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 身份证 :_________,住址:__ ___ ____ 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 ,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丁方: ,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作社名称及性质 第一条 合作社名称为: 有限责任合作社(暂定,以工商核准及股东商议决定为准)。 第二条 合作社地址为: (暂定,以工商核 准及股东商议决定为准)。 第三条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为: (股东商议决定为准)。 第四条 合作社是依照《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甲乙丙丁四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对合作社的 债权债务 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一条 合作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整 )。 第二条 各方现金及其他出资方式如下: 1、甲方:现金出资:__ _,其他方式出资: 。所拥有股份为 。 乙方:现金出资:__ 其他方式出资: 。所拥有股份为 。 丙方:现金出资:__ 其他方式出资: 。所拥有股份为 。 丁方:现金出资:__ _ 其他方式出资: 。所拥有股份为 。 以上现金出资用于__ 合作社的经营。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一条 合作社的经营宗旨:以诚信为本,打造农业优良品质,(股东商议决定)。  第二条 合作社 经营范围 是: (股东商议及工商核准经营范围为准)。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合作社股东。合作社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条 合作社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及章程规定分配形式享受合作社分红; (二)在合作社盈利情况下,准许所占比列小的一方优先增加投资比例,但不能超过总投资的50%,按《公司法》举行股东会决议通过。 (三)共同协商确定合作社名称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社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合作社合同的规定获得合作社相关经营性信息; (六)合作社终止或者 清算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合作社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合作社的销售、采购、投资,财务、等合作社所有工作皆有知情权, (八)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退股一方对其退出之前的 债务 以其出资及收益 承担连带责任 。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社合同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条 合作社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合作社合同及合作社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合作社的债权 债务承担 责任,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合作社发给各股东的出资证明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交易和 抵押 ,仅作为合作社内部分红的依据 (五)在合作社设立过程中,故意侵害合作社利益,应向其他股东就其出资及收益承担连带责任。 (六)不得以合作社资产为合作社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社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副总经理,决定有关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薪水等事项; (三)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七章 合作社职务与分工 第一节  全体股东同意任命 为合作社总经理,任命 为副总经理 合作社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义务及职权: 总经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合作社20% 以上投资及1万元以上财务支出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方可实施! 标额为10万以上合同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方可签署! (二)按合作社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才可同合作社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 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社财产; (四)不得将合作社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合作社秘密。 总经理应承担以下权利: (一)主持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聘任或者解聘合作社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六)拟定合作社职工的 工资 、福利、奖惩,决定合作社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七)决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有权决定不超过合作社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亲笔签署方可执行。决定不超过合作社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必须经过股东半数同意。 (九)拟订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合作社形式、解散的方案; (十)合作社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提议、主持并决定是否召开股东会。 第二节 副总经理权利及义务: 副总经理应承担以下权利: (一)副总经理,负责合作社市场策划,销售, (二)提议制订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提议制订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提议制订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参与合作社的股东会议。 (六)提议制定合作社的经营性计划。 (七)审议业务及合作社普通员工的工作计划。 (八)参与制定合作社员工福利及工资标准。 (九)参与处理合作社员工及客户同合作社的纠纷处理工作。 (十)处理合作社员工的 劳动关系 。 副总经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总经理的运营管理。 (二)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合作社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合作社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挪用合作社资金,或擅自将合作社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五)不得以合作社资产为合作社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八章 利润分配方式 1、工资支付: 合作社在在营业之日起,合作社对合作社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实行薪水制,总经理薪水为人 元/月,副总经理薪水为 月,其余股东以外员工工资由股东会商议决定。 2、利润分配: 利润和亏损,按各股东的投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作社交纳税后的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季度的亏损; 2、股东分红,制度如下: 按照合作社投资的股份比例分红。每季度提取当季度的税后利润的40%进行股东分红,每满12个月再提取近12个月的积累盈利部分的70%进行股东分红,盈利的余额部分作为合作合作社的风险 公积金 和资本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社注册资本的80%后,可不再提取。为合作社发展,分配比例股东可视具体情况商议调整,原则上不能提高。 第九章 经营资金的增加 在储备资金不足情况时合作社还需要增加经营资金,经全部股东协商同意,各股东应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增加出资,如有股东出现不能够增加出资的情况,能够增加出资资金的一方可按照其出资的投资额增加相对应的股份(注:即投得多所得股份相应增加,如果超过总投资的50%,需按《公司法》举行股东会决议通过。)。 如需增加其他人入股,需承认本合同并需经全体股东同意,同时执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章 退股方式 (一)、 股东退股 时,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并应该向股东会提出书面申请,股东应就其退股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退股。退股一方就其出资及收益对其退股之前的合作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每个合作股东的总出资额是作为该股东退股的唯一结算依据。合作社如盈利应先行将合作社总盈利部分的60%按照股份分红比例结算,加上35%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该股东的现金总出资额退回。15%是合作社的资产折旧和风险公积金不得分配。 (二)、如合作社没有盈利,则根据合作社现有总资产按照实际总出资额股份比例的90%退回该撤资股东。 (三)、退股后以退股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十一章、 合作社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作期届满(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三年);②全体合作股东同意终止合作关系;③合作事业不能完成;④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二.)合作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总经理为清算人,并邀请( 律师 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各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合作社 共同财产 偿还,合作社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一、合作社成立初期各股东按照本协议第四章第二条的出资额为限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作社成立后违约方以本协议内容及合作社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及其他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所有股东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作社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十四章、其他未尽事项参考合作社章程及相关制度并协商解决。 第十五章、本合同一式六份,四方各执一份 ,工商备案一份,合作社建档一份。 本协议除签字盖章项外打印为准手写无效 。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丁方(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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