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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股东名册能否对抗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 不对抗第三人)

时间:2023-04-01 04:39:35 浏览:

”请教: 公司股东名册经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仅此而已,不能作其他逻辑推论或联想。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可理解为是对前面内容的补充,意思是:登记了(包括变更登记)就做对了,该登记而没登记的,不能因此而导致对第三人有不利的结果。 例如,张三是A公司的股东,出资100万,按本条规定,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以便股东行使其权利,但公司没有办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没有登记,而否定张三是本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因此影响他行使股东的权利。

如何理解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问题:如何理解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校解析答案: 根据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公司登记的事项保持一致,但是,在出现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

注意,这里的第三人没有是否善意的情况,不用考虑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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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指什么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公司登记的事项保持一致,

股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指的是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当及时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公司、转让人等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或认购增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不能因此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

注意,这里的第三人没有是否善意的情况,不用考虑这个问题。

公司股东名册经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

所指的应是《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条例所指:“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条例前半段已明确指出:“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所以也就是说经过登记的,即可依此而对抗第三人。法律制定的理解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行政法规都会规定公众应当遵守的规定,法律会制定什么的行为是违法,而不会制定什么样的行为是不违法的,因为不违法的事情太多了。

《公司法》中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请问不得对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第三人是指没有必要或本不该知道某些情况的人,他的利益应该被保护。公司登记已经发生改变,而该公司没进行更登记,使第三人无从知道其变更情况,于是其擅自改变的部分只对其公司内部有效力而不对我产生效力,这就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内和对外两种,对内可以相互转让,对外需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工商备案登记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如果没有进行工商备案登记,虽然出让方已经转让了其所拥有的股份,但在名义上他还是公司的股东。这就可能会产生新股东的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的问题,如果老股东再次转让股份,并依照规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受让方又不知情的话(因为工商登记未改,其可以合理相信老股东还是权利人),那么法律保护的是后者的权利,原受让股东不得以其已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来对抗“第三人”,即新的受让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规定范围有哪些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产生纠纷的类型有:

1、转让方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产生的纠纷;

2、公司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产生的纠纷。

股东名册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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