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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益权和共益权(股东的共益权包括哪些)

时间:2023-02-17 14:38:39 浏览:

执行股权有哪些行驶权力

执行股权有哪些行驶权力

对股权的执行当明来说已经不是新型案件,而且越来越多的股权执行案件将成为执行案件的一部分。

一、执行股权的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有关执行股权的法律是空白的,即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执行规定》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这样既拓展了执行的方法,又充实了执行工作的内容,同时也体现了执行工作丰富的内涵。

(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单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时的权利。执行股权与股权自身特征密切关联,股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

自益权是股东自己可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纯粹的财产权益。共益权是指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表决权、董事等人事任免权、对董事经理的质询权、监督权,还有知情权。

2、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而获利股权,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从而取得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并享有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因此股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这样也就不难理解股权在执行理论中的可供执行性。

3、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 利

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从而具有可转让性。这一属性,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同样附加着一定条件。

(二)执行股权的基本原则

1、对股权的保护原则

执行股权对股权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第二,对股权的执行,按照规定首先应执行已到期的身处或红利,如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或者下一年的股息或红利。

2、优先受让原则

在执行股权时,应昼满足其他股东的权利,尤其要注意对优先购买权的保障。由此可见,对股权执行是在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不同意,其他股东则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方可执行股权。

3、维护法人财产原则

一个企业的法人财产,只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即用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股权时,执行股东依据股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因股权本身并不体现为具体财产,公司对这些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只有涉及到公司自身债务,和可以执行这些财产,否则就会构成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

二、实践中执行股权存在的问题

执行股权的实施丰富了执行工作的内涵,提高了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程度。但执行工作实践中,由于对执行股权法律的理解和实践操作不同,常常做法不一,又出现了执行工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很多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工作中对执行股权有关规定的理解偏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权益和股权区分不明问题

投资权益是指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带来的权利和收益。从这一概念可看出股权包含在投资权益之内,是投资权益中一个方面的权益。而在执行实践中通常对投资权益理解为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因出资而取得的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的财产利益,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执行规定》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并列提到投资权益和股权,这样的并列使用主要是为了避免目前对这类权利的叫法较多且乱而造成个人理解的偏差。

因此,对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投资权益的执行,应称为执行股权。对于被执行人独资开办企业中拥有的投资,也应舍弃“投资权益”这一概念。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投资权益的概念,同时,也可打破认为执行投资权益就是执行股权这一传统和错误的观念。

(二)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人执行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法人,其资产应属被执行人完全所有,应视为被执行人财产,可直接予以执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照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的财产即独立于投资者财产而存在。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法人财产进行直接执行。《执行规定》所提的直接裁定予以转让,注重的是执行实践中,不需任何人同意与否而直接执行的方式,而不是对其财产的直接执行。

(三)执行股权与公司特属股权和转让数量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法》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股权的行为,而法院在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违法投机行为。但受让人应继续遵循公司法对转让人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进行了限制,这些人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这类股权的执行,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有属性,仍不受《公司法》的规定限制,可以执行。

(四)执行股权关于受让人的资格及注册不实的问题

《执行规定》对股权转让有着特别的规定,而对受让人的有规定,即执行股权进行转让时,受让人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在无法转让时,什么样的股权可以抵偿给债权人。实践中遇到问题主要是关于外商投资公司的案件,最高院1987年《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规定,一般不宜以投资清偿债务,确有必要的,应商得内地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面的同意,通过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执行规定》更加明确股权的可转让性。在执行外资股权时,对受让人没有规定,如转让给国内投资方,转让后使外商股东的股份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冲突。如把外商股东股权全部转让给国内投资方,则会改变了外商企业的性质。这种情况下应对受让人的资格进行限制,最好受让人是外商。无外商受让时,国内投资方为受让人,在体现外商股份不低于注册资本25%的情况下,对非外商股东转让。这样,既维持了公司的企业性质,又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遇到的另一问题,是股权的瑕疵问题。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针对这处情况,我们要重新对股东的出资实物进行作价,以便确定股权的真实价值,从而保护受让人的权益,以免对执行工作的真实、合法性提出质疑,损害执行工作的可信度

执行股权有哪些行驶权力 @2019

“自益权”和“共益权”什么什么意思啊?

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的目的,股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属于股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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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按照股东权的内容,可以分成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最基本的分类。除此之外,股东权还可以分为比例性权利和非比例性权利等。按照股东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分成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一、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指的是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比如请求分红的权利,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这类权利无需其他股东的配合就可以行使。共益权指的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是客观上是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故称为共益权,比如表决权,查阅权这类权利一般需要结合其他股东一同行使。

自益权主要指的是财产权,共益权利主要指的是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他们共同构成完整的股东权。自益权表明了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共益权则是直接表明股东权的身份性和支配性。按照股东权的性质,可以分成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指的是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是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它又叫不可剥夺权;非固有权指的是可以依照章程或者是股东会决议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又称为可剥夺权。固有权往往是和股东的基本权益相关的权利,比如对股份和出资的所有权,普通股的表决权,因而,这类权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是商法加以明确规定,以强行法形式赋予股东。

二、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指的是股东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都是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指的是须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才可以享有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行使少数股东权的,既可以是股东一份亦可以是数人共同去做。法律设置少数股东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份多数决的滥用,从而保护中小股东。

什么是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等。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该等权利予以限制。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了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兼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知情权、股东大会召集权、表决权、公司决议无效诉权等。该等权利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

“自益权”和“共益权”是什么意思?

“自益权”和“共益权”是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的目的,股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基本解释:

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属于股权的内容。

参考资料

第一文库.第一文库[引用时间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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