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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名词解释(下列有权行使派生诉讼的股东是)

时间:2023-02-12 12:38:08 浏览:

什么是派生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也复印件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学界也有观点认为应称为“股东派生诉讼”,主要理由在于法律赋予股东代表公司行为乃“派生”于公司的诉讼原权利。股东代表诉讼源起于19世纪初的英国,当时司法裁判允许股东参照法之相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向公司管理层主张公司之权利。判上英国很早就有了股东代表诉讼,但该制度真正纳入理论研究我。我国(公司法》第151条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出了明确界定:其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主体之适格问题,规定股东个体享有诉公司董事的原告诉权资格:其二,设置股东诉讼前置程序,厘清了股东诉权与公司诉权的冲突;其三,对原告股东可讼范围进行界定,以避免股东代表诉制度之滥用。确定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尽管如此,我国现行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还存有诸多制度缺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形及条件是什么?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第三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法律赋予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代表公司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本质是一种共益权。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是“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即股东认为公司的权益遭受损失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首先必须证明其曾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不起诉,股东方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防止滥诉的情况出现,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股东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胜诉利益归属公司。若该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合理的诉讼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 1、产生原因不同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公司性权利。股东个人性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要求并实现的权利,诸如分配权利、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股东公司性权利则是指股东不能够单独实现,而是与公司的发展紧密相关的的权利,比如投资收益权。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人性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性质不同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是股东监督、纠正公司不适或违法行为的一种权利,应为共益权,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即便该种诉讼成功,股东通过该种诉讼所取得的利益亦不归于公司。因而,该诉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自益权。  3、诉权根据不同提起派生诉讼的根据具有二元性,即:一方面派生诉讼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诉讼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此二者缺一不可。其中,前者是每一个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的应有之义,而后者只有在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得以满足之后方可发生。而提起直接诉讼的根据仅具有一元性,即直接诉讼提起权仅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  4、诉讼目的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原告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原告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5、诉讼归属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互相分离的。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倘若原告股东败诉,则不仅由原告股东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而且该案的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不仅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派生诉讼,公司的机关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为公司提起直接诉讼;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所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无论原告股东胜诉抑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原告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这里可以看出一个公司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股东的收益,如果股东发现有损于公司的行为,这时就可以利用手中的派生诉讼为公司的权益进行诉讼。如果关乎到股东的个人权益,这时就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直接诉讼。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1、产生原因不同。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人性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诉权根据不同。提起派生诉讼的根据具有二元性,即:一方面派生诉讼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诉讼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而提起直接诉讼的根据仅具有一元性,即直接诉讼提起权仅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3、诉讼目的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4、诉讼归属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

什么是派生股东?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本文尝试着对该制度加以介绍,以利于对其的理解及适用。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后得到追究,更有力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新《公司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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