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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盖章怎么盖)

时间:2023-01-09 15:08:50 浏览:

股东会决议书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股东会决议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股东会决议书 1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

出席会议股东: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会第 次会议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人,代表本公司 %的表决权,出席股东做出的各项决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决议内容具体如下:

(联保体综合授信适用)

□ 同意本公司作为 (身份证号: )的指定授信提用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办理联保体综合授信业务,与 共同使用其在联保体综合授信业务项下的成员额度,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对联保体其他成员及其指定企业在该联保项下的授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联保体综合授信业务的各项内容,本公司使用授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及连带保证责任的具体约定以本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签订的《联保体授信合同》为准。

(综合授信下共同受信模式适用)

□ 同意本公司作为 (身份证号: )的共同受信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并与 共同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合授信业务的各项内容,本公司使用授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具体内容以本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为准。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决议事项及程序等均为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该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股东(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股东会决议书 2

本次会议已于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珠海市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时间:

地点:

原股东成员: ......

出席会议股东: ...... 共代表 %表决权,缺席会议股东:

新股东成员: ......

出席会议股东: ...... 共代表 %表决权,缺席会议股东:

会议议题:股权转让有关事宜

经公司股东会议商定,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原股东 愿意出让其持有本公司 万元的资本额,即占本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的` %股权出让给新股东 ,获股东会接纳。转让的具体内容由 、 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执行。

二、其他股东 、 同意放弃优先购买原股东 在本公司的股权。

三、股权转让后,公司新股东会由 ...... 组成。确认新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XXX …… …… …… ……

2、XXX …… …… …… ……

3、XXX

…… ……

四、股东会决定免去 在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免去 经理职务,免去 在公司的监事职务。任命 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任命 为经理,任命 为公司监事;经审查以上人员均不属《公司法》第147条所指人员。

五、免去 在本公司的秘书职务,任命 为公司秘书。以上人员不属《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59条所指人员。(上述人员任免情况按章程规定,比如章程规定秘书由董事会产生,则删除本条,企业另外出具董事会决议)

六、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未分配利润已安排专人清查核算清楚,转让前后的债权债务依《公司法》的规定,均由公司以全部资产承担。转让后,原股东 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终止,新股东 继承原股东在公司中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决议中增加其他需变更事项,如变更名称、住所等)

七、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全体旧股东签字(或盖章): 全体新股东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可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就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如任免董事、监察人、审计员或 清算 人,确定其报酬;分派公司盈余及股息、红利;承认董事会所作的各种表册;承认清算人所作的各项表册;对董事、监察人提起 诉讼 ,等等。形成普通决议,一般只要求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即可。特别决议是就公司特别事项作出的决议,如变更 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转让或出租公司财产或营业以及受让他人财产或营业的合同;公司转化、合并或解散,等等。特别决议的形成要求较严格,一般要有代表发行股份总数2/3或3/4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或3/4通过。无论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若议决程序违法或违反章程,股东于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可诉请法院撤销该决议。决议的内容违法时,该决议即归无效。

企业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 公司章程 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据以下理由: 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 公司此次股东会会议是由董事长通知各股东的,而按照 公司法 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并无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直接权利。因此,董事长个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股东丁是否按照"通知"参会和表决,都不应该影响其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 2、会议通知时间问题 如果该公司的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而本次会议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属于召集程序上的瑕疵(程序不当)。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所以判断决议是否有瑕疵还需对照公司章程,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还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之处的,也可以作为请求撤销的理由。 董事会决议如果存在上述瑕疵,股东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特别要注意的是,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有一个期限限制问题,公司法为了促使利害关系方尽早的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恢复稳定的状态,特别限制了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限制期间为60日,起算时间为决议作出之日。这一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断或延长。因此股东一定要注意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有时操作上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如果股东会会议没有通知某些股东,该股东可能无从知道股东会召开和通过决议的事情,如果是董事会决议,更有可能出现股东并不知情的情形,然而公司法并没有对以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比如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计算期限),而是刚性的规定了一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这确实可能影响股东行使权利,给损害股东利益行为以可乘之机。在法律没有进一步的完善前,股东被要求的关注义务比较高,如公司各方利益分化比较严重,只有自身时刻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尽量避免此种情形发生。此外,作为股东,并非对任何程序违法(或内容、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都有必要请求法院撤销,有的决议如果经过衡量后认为对自己的利益并没有损害的,就没有必要提起,以免把股东之间关系闹僵。无人起诉的情况下, 60天之后,可撤销的决议的效力就不会再受影响。而对于内容违法的决议,则属于自始无效,即使无人起诉,也不能转化为有效的决议,如对内容是否违法等有争议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什么是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是指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则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性质。

股东会决议范本

股东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某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召开。本次会议由某提议召开,执行董事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某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某人,实际到会股东某,代表某表决权。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最后股东(签字、盖章)。 某有限公司。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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