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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主要保护的利益)

时间:2023-01-05 15:38:23 浏览:

启动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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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有时公司利益可能被其它股东侵害,如果公司怠慢处理,那么其他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及个人利益,有权提出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是要遵循一定原则的,符合条件下可以进行诉讼前置。那么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条件是什么?针对这个专业知识,通过下文我们一起学习下

一、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中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亦对股东的派生诉讼附加了一定的前置条件。依据中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具备了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具体规定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其中,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前置程序的具体规定主要有: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依照规定,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引进有利于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必须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只有公司作为法人对侵害事件不予处理时,其它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发起诉讼。也就是说原告在起诉前,必须先要求公司采取措施,如果要求没有得到回复,那么就可以启动诉讼前置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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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后得到追究,更有力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新《公司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诉讼制度

法条第150、152条(代表 诉讼 ),第153条(直接诉讼) 股东诉讼是由股东提出的诉讼。是在大股东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时,他们可以通过诉权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股权。 股东诉讼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成立时就享有的股东本身的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派生诉权是指在大股东掌控公司的情况下,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侵犯公司的利益,在中小股东要求公司起诉大股东时,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而中小股东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与股东直接诉讼相比,股东派生诉讼更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它使中小股东能代表公司向公司利益的支配股东及公司董事追究责任。 股东诉讼制度是激励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也是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 综上所述,关于 公司法 中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规定,首先是通过人格否认制让作出违法行为的大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对中小股东的投票权规定可以实行 代理 制,还有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时,当大股东或高管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中小股东也具有依法诉讼、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

公司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股东诉讼

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控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是当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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