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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股东除名的程序和条件如下:
1、主体要件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2、除名事由仅限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3、程序上必须要进行催告,通知股东自我补救
4、必须给予股东合理宽限期补缴或返还
5、要满足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形成股东除名的有效股东会决议
6、拟除名股东在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应予回避
7、表决权通过比例采用简单资本多数决
大股东有没有绝对决定权?
这个要看持股比例。
股份制公司一切以股份数量为依据,如果某一个大股东持股在51%以上,那就有绝对的决定权,即使所有其他股东加一起,也无法超越他的持股份额。
这个就叫绝对控股,除非以后股份稀释,不然很难改变控股权。
公司与股东交易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上对管理交易的限制一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设计关联交易的股东要回避表决;第二,该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 公司 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获知持有分 我国法律上对管理交易的限制一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设计关联交易的股东要回避表决;
第二,该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获知持有分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获知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一般来讲,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公司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和 合同 自由的基本原则,当然可以进行交易。此外,控股股东与公司利益往往是一直的,这种管理交易也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公司效益,因此不应当禁止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但是控股股东很可能通过关联交易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秩序和交易公平,应当对这种关联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或控制。
《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喝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息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