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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决议书模板?什么是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3-05-20 14:00:01 浏览:

本文目录

  1. 股票召开股东大会是好是坏?
  2. 股东可以担任监事吗?
  3. 股东犯案后公司股份如何处理?
  4. 什么是股东会决议?
  5. 股东决议和股东会议有什么区别?

股票召开股东大会是好是坏?

股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一件好事。这是因为股东大会是股票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股东们可以在这里表达自己的意见、提出建议和投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

在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对公司的治理、财务状况、公司的业务战略等问题提出质疑,并参与大会决策。这有助于股东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保护他们的权益。同时,在股东大会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也可以听取股东的反馈和建议,改善公司的经营和治理。

此外,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其决策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和股票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

因此,股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一件好事,有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保护股东权益,并提升公司的社会价值。

股东可以担任监事吗?

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出资人,即全体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从股东中退选若干人担任公司的监事,因此,股东可以担任监事。

股东犯案后公司股份如何处理?

股东遇到这样的情况确实比较遗憾。股东犯案主要有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两种,股份处理的的放别也不尽相同。

一、刑事案件(无民事附带责任)

股东会议决议书模板?什么是股东会决议?

股东犯的是刑事案件,多半和限制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有关。且无附带民事责任的,犯案的股东在限制自由期间可以制定委托人代管股份(包括投票等权利)!如何没有合适的人选托付,可以依法转让起股份!股东依法被枪决的,依照相关法律可以将所属股份变卖或者变更给其合法继承人!

二、经济责任(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

股东犯案涉及偿债责任的,对于公司法人主体的影响是必然的。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所有这权益,主要以公司法人资产的形式出现,但股东在法定偿债义务面前,兼具了自然人资产属性的特点。主要有以下2种情况:

1、股东经济责任小于对应公司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

股东经济责任小于等于公司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在执行阶段,股份有被强制拍卖的必然!现实执行过程中,以履行经济责任为上限拍卖相应的股份用于偿债。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剩余股权由指定委托代理人代管!

2、股东经济责任大于或者等于对应公司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

股东经济责任大于或者等于对应公司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股东所持所有股份必然被强制拍卖!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利!

3、股份冻结

因其他原因,不符合拍卖的股份,相应股份冻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股份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被冻结的股份,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三、股东股份被强制拍卖对公司的影响

无论是部分股份还是全部股份被拍卖,必然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1、原股东放弃优先竞拍权,实际控制人大概率旁落;

2、原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认缴期限等事项,大概率发生变化;

3、原生产经营思路,大概率发生重大变化;

什么是股东会决议?

1、关于董事会决议,董事会通过的提案如果不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那么即刻生效,如果涉及重大事项还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那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我国公司法中,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但需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份公司必须设董事会,至少需要五名董事,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一般提案需要至少一半以上董事通过后,方能通过譔事项;

2、关于股东大会决议,一般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半数以上通过,即可生效;特殊提案,需要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股份通过;

现代公司法尊重公司的自治,公司的章程,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律上都予以认可,所以《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不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那么法律上就是予以认可的,没有时效性一说,除非下一次决议推翻前次的决议。

股东决议和股东会议有什么区别?

股东决定是指:私营责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只有一名股东的股东决定。因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仅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因此关于公司的决定要称作股东决定,也可以叫股东决议。

股东会决议是指:公司中存在股东会,而股东会产生的决议则称为股东会决议。

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股东会的区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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